浙江放宽落户限制 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浙江户口新政解读

2021-08-20 06:47:36 作者: 浙江放宽落户

  今后,本人户口已在本县(市)或设区市市区的,凭直系亲属的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声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就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市内户口迁入该房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项措施与第二项有相同的办理条件。

  四、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

  。取消集体宿舍的条件限制,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特色小镇等设立集体户,允许人才公寓、酒店式公寓设立集体户,推行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设立公共集体户。(《户口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集体户的设立,主要用来解决落户地无住房又无亲属投靠人员的落户问题。优化营商环境,适应人口流动特别是人才流动加快的需要,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推行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设立公共集体户,方便落户手续办理。适应孵化器、众创空间、特色小镇内单位小、人员流动快的特点,支持其设立集体户,满足创新创业者需要,解除后顾之忧。落实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允许人才公寓、酒店公寓设立集体户,解决实际居住人才或产权人的落户问题。今后,有需要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设立集体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设立集体户,挂靠户口人数一般应不少于10人。

  五、停止使用迁移证件。

  本省范围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不再使用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入、迁出学校等除外)。(《户口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过去,记载迁移事实、证明迁移人身份需要使用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需要先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领取户口准迁证,再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最后又回到迁入地办理迁入登记。实行“网上迁移”后,办理省内户口迁移,迁移人只需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即可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登记,但仍需签发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停止使用迁移证件,省内户口迁移不再使用纸质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后,通过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录迁移事实,流转迁移人的身份信息,简化办事流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省外户口迁入本省和本省户口迁往省外,仍需使用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入、迁出学校,仍按原规定办理。

  六、简化户口登记事项申报材料。

  对主要申报材料齐全、次要材料有欠缺的,实行容缺受理;能够引用政务共享信息的,不再需要另行提交;对当场办理的事项,不再需要提交复印件。(《户口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

  过去,相关政策对申报材料采用列举式,比较笼统,办理时容易出现因申报材料不齐全而不予受理等问题。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精神,推出此项简化户口登记事项申报材料的便民服务措施,方便群众办事,推进实现全省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七、推行户口登记事项“全市通办”

  。申报市内迁移、变更更正、死亡注销等户口登记事项的,可以向设区市范围内任一公安派出所提交申报材料。(《户口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前期推出网上申请、同城通办等改革措施的基础上,推出部分户口登记事项“全市通办”措施,群众异地申报的事项,通过信息系统自动流转,实现跨辖区受理、审核、审批、办理。鉴于信息系统需要逐步优化完善,目前“全市通办”仅限于市内迁移、变更更正、死亡注销等部分户口登记事项。待完成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全市通办”成熟后将实现更多事项、更大范围的业务“通办”,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八、开通居民身份证办理“绿色通道”。

  因参加重要考试、比赛等急需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享受优先受理、签发、制作等服务。(贯彻公安部办公厅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和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