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放宽落户限制 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浙江户口新政解读

2021-08-20 06:47:36 作者: 浙江放宽落户
   28日从浙江省公安厅了解到,该省日前制定出台《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下称《户口规定》),放开放宽户口迁移和落户条件限制,如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特色小镇等设立集体户,满足创新创业者需要等。《户口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官方介绍,相比此前,此次户籍新政修改内容包括“统一立户分户登记,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明确迁移流程类别,放开放宽条件限制;简化申报材料,创新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办理程序”等。

  上述修改涉及诸多便民措施。

  以“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特色小镇等设立集体户”为例,该新措旨在适应相关单位小、人员流动快的特点,满足创新创业者需要,解决落户地无住房又无亲属投靠人员的落户问题。此外,浙江还允许人才公寓、酒店公寓设立集体户,解决实际居住人才或产权人的落户问题;推行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设立公共集体户,方便落户手续办理。规定指出,设立集体户,挂靠户口人数一般应不少于10人。

  此外,《户口规定》推出如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放宽军属、未成年子女投靠条件;放开与城镇子女共同居住生活老年父母投靠子女的年龄限制;放开市内投靠城镇地区直系亲属落户限制,由“三投靠”(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和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对象放宽到直系亲属和配偶父母等新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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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浙江省公安厅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不断创新完善管理机制,全面优化服务群众举措,积极回应广大群众期盼。

  2008年7月1日,《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正式实施,迄今已近十二年,在规范户口登记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便群众办事等方面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为浙江户籍管理水平走在全国前列提供有力政策支撑。

  当前,随着法律及相关政策不断更新完善,户口登记管理实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深入推进,对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早在2018年初,浙江省公安厅就及时启动修改工作,组织工作专班开展调研论证,在广泛征求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基础上,修改形成《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户口规定》),于2020年 5月1日正式实施。

  《户口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

  《户口规定》是现行法律及户口登记管理政策的集中展现,是原规定实施十一年来的总结、延续和提升,条款数由九十条增加到一百四十八条,基本涵盖了整个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具有办理条件更明晰、申报材料更简便、审批程序更规范、服务群众更优质、减负效果更明显、监督管理更有力等特点。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统一立户分户登记,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原《户口规定》对立户特别是分户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规定不够明确,执行时各地各部门分歧较多。对此,《户口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立户办理条件和申报材料,第十一条将原来凭房屋权属分割登记证明分户,统一并放宽到凭分家析产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等材料分户,满足群众子女成家立业、婚姻变化等实际需要。同时,为满足人口流动特别是人才流动需要,第十三条集体户设立从单位有集体宿舍放宽到有房屋,并推出人才公寓、酒店式公寓设立集体户新政;第十四条增设了部队集体户;第十七条明确集体户设立单位应当配备户口协管员,承担协管户口和登记户内成员实际居住地信息等职责。

  二、明确迁移流程类别,放开放宽条件限制。原《户口规定》除大中专院校学生迁移户口有关规定外,涉及迁移条款仅9条,相对比较原则,且各地政策差异大,办理条件、申报材料不统一,与群众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对此,第五章明确了户口迁移的办理原则、办理流程、办理要求,并按迁移原因分门别类、逐条逐项制定办理条件,简化申报材料。同时,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放开放松管理限制,实施按居住地登记的迁移制度。其中,第四十条放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第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分别放宽军属、未成年子女投靠条件,第四十四条放开与城镇子女共同居住生活老年父母投靠子女的年龄限制,第五十四条放开市内投靠城镇地区直系亲属落户限制,由“三投靠”对象放宽到直系亲属和配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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