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收三罚单怎么回事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披露内容

2021-08-23 11:20:31 作者: 欢瑞世纪收三

  2、欢瑞影视2016年虚构收回上海轩叙应收账款17,000,000.00元,造成2016年半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675,000.00元。欢瑞影视与上海轩叙在2014年签署的《<演艺人员委托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欢瑞影视每年向上海轩叙收取演艺人员固定佣金,2014年约定的固定佣金为1700万元。欢瑞影视于2016年1月确认收回上海轩叙应收账款1700万元。经查,该笔回款最终实际来源于陈援、钟君艳控制的公司。陈援安排其控制的欢瑞文化和欢瑞世纪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将1700万元资金转入王贤民控制的银行账户,请王贤民安排人员将这1700万元资金转入曾某银行账户,并要求曾某通过上海轩叙将资金转回欢瑞影视,作为收回上海轩叙应支付的2014年的1700万元固定佣金。

  综上,欢瑞影视虚构收回应收款项25,500,000.00元,造成2015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250,000.00元,2016年半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675,000.00元。

  (三)欢瑞影视推迟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情况

  按照2012年3月7日欢瑞影视与浙江天光地影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连续剧<掩不住的阳光>投资合作摄制合同》约定及实际支付投资款的时间,2013年12月,欢瑞影视应该将2012年12月支付的520万元从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但欢瑞影视直到2014年12月才由会计师将相关款项进行调整并计提坏账准备。欢瑞影视推迟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造成2013年少计提坏账准备52,000.00元,2014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08,000.00元,2015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340,000.00元。

  (四)欢瑞影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欢瑞影视资金的情况

  陈援、钟君艳、欢瑞文化在本次重组交易前后均与欢瑞影视和欢瑞世纪构成关联关系。经查,欢瑞文化通过利用合作拍摄电视剧《铁血黑金》项目,从2013年3月至2017年2月累计占用欢瑞影视资金1200万元。钟君艳及欢瑞文化利用向旗下艺人李某某借款事项,从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占用欢瑞影视资金1800万元。上述事项造成欢瑞影视2013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700万元的关联交易,2014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700万元的关联交易,2015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2016年半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对欢瑞影视的处罚

  欢瑞影视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因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数据,导致欢瑞世纪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欢瑞影视及第三方提供的相关合同、项目台账、账簿及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董事会决议及公告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欢瑞影视是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欢瑞文化和王贤民作为欢瑞影视重组前的原股东,是本次重组的股份发行对象。欢瑞影视、欢瑞文化和王贤民均属于《重组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各方”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其行为违反了《重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欢瑞影视的上述违法行为,欢瑞影视时任董事长陈援、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钟君艳夫妇是欢瑞影视的实际控制人,代表欢瑞影视达成本次重组,是本次重组的核心参与者和推动者,应当保证欢瑞影视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欢瑞影视财务总监张睿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为《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陈援、钟君艳作为欢瑞影视的实际控制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为《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欢瑞影视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

  一、责令欢瑞影视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