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收三罚单怎么回事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披露内容

2021-08-23 11:20:31 作者: 欢瑞世纪收三

  (二)欢瑞影视2016年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7,000,000.00元,造成欢瑞世纪2016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8,500,000.00元

  欢瑞影视与上海轩叙在2014年签署的《<演艺人员委托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欢瑞影视每年向上海轩叙收取演艺人员固定佣金,2014年约定的固定佣金为1700万元。欢瑞影视于2016年1月确认收回上海轩叙应收账款1700万元。经查,该笔回款最终实际来源于陈某、钟君艳控制的公司。陈某安排其控制的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文化)和欢瑞世纪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将1700万元资金转入王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请王某某安排人员将这1700万元资金转入曾某银行账户,并要求曾某通过上海轩叙将资金转回欢瑞影视,作为收回上海轩叙应支付的2014年的1700万元固定佣金。

  (三)欢瑞影视2016年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26,000,000.00元,造成欢瑞世纪2016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15,600,000.00元

  欢瑞影视与浙江天光地影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光地影)在2012年签署的《电视连续剧<掩不住的阳光>投资合作摄制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约定,欢瑞影视投资2600万元与天光地影合作拍摄《掩不住的阳光》,由天光地影负责拍摄,欢瑞影视投资2600万元采取收取固定回报方式,天光地影于2013年12月28日之前向欢瑞影视返还1300万元投资收益;天光地影按照欢瑞影视投资款实际到款时间,365日后向欢瑞影视返还投资本金。欢瑞影视实际向天光地影支付投资款情况为: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分批合计支付2600万元,其中2012年12月支付520万元。按照《合作合同》的规定和实际支付投资款的时间,2013年12月,欢瑞影视应该将2012年12月支付的520万元从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但欢瑞影视直到2014年12月才由会计师调整将2600万元从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

  经查,欢瑞影视2016年12月29日从天光地影收回上述其他应收款资金2600万元实际来源于陈某。2016年12月27日,陈某个人银行账户分两笔分别转账400万元和2200万元至郑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同日,根据陈某的安排,郑某某将其个人银行账户收到的该笔2600万元转账至严某某个人银行账户。2016年12月29日,严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将该笔2600万元转账至天光地影银行账户。同日,天光地影银行账户将该笔2600万元转账至欢瑞影视。

  综上,欢瑞影视2015年虚构收回应收账款8,500,000.00元,2016年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7,000,000.00元,2016年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26,000,000.00元,造成欢瑞世纪2016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28,350,000.00元,虚增利润总额28,350,000.00元。

  二、未充分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陈某、钟君艳、欢瑞文化与欢瑞影视和欢瑞世纪构成关联关系。经查,欢瑞文化通过利用合作拍摄电视剧《铁血黑金》项目,从2013年3月至2017年2月累计占用欢瑞影视资金1200万元。钟君艳及欢瑞文化利用向旗下艺人李某某借款事项,从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占用欢瑞影视资金1800万元。欢瑞文化通过利用合作拍摄《龙渊》项目,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占用欢瑞影视资金800万元。综上,欢瑞影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利用项目等方式占用欢瑞影视资金,造成欢瑞世纪2016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800万元和占用资金余额38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欢瑞影视及第三方提供的相关合同、项目台账、账簿及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公告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欢瑞世纪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钟君艳、赵枳程、张欣怡、陈宋生、庄炜、张俊平、洪丹丹、陈亚兰、李文武、徐虹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欢瑞世纪2016年年度报告相关的审议和确认文件上签字,欢瑞世纪董事长钟君艳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枳程、张欣怡、陈宋生、庄炜、张俊平、洪丹丹、陈亚兰、李文武、徐虹是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