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改革前,部分工作人员在退休时可以加发一定比例的退休费,改革后,这项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答:改革前,按照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对于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荣誉称号、教龄满一定年限的教师、独生子女父母等,可以加发15%、10%或5%的基本退休费。改革后,对于新退休的符合条件的人员,这项政策不再执行,改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一次性退休补贴的计发基数为本人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计发月数为139月,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而是在获奖时给予一次性奖励。
11.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形成了吗?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我们考虑形成“1+N”的政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