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趣前史小编给我们带来隋唐宰相准则的特色,感兴趣的读者能够跟着小编一同看一看。
隋朝实施三省六部制,三省长官即内史省的内史令、门下省的纳言、尚书省的尚书令三人皆为宰相。唐代在承继隋朝的基础上又有所改动,将内史省改名为中书省,内史令相应地更名为中书令,将门下省长官纳言改名为侍中。
中书省中书令、门下省侍中都是宰相,尚书省的尚书令也是宰相,不过由于唐太宗李世民在继位之前曾任尚书令,臣下为了避嫌,无人敢任此职,所以尚书令的副手尚书左、右仆射变成尚书省的宰相,这样就呈现了三省四位宰相的景象。
后来由于中书令、门下侍中位高爱崇,与尚书省属官左、右仆射并任宰相不当,所以不再容易颁发中书令、门下侍中两官职,而是改以其他官职加上“参知政事”“参议朝政”“参议得失”“平章政事”的名义行使宰相职权。唐高宗之后,高级官员加“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名号都能够称为宰相,从此“同三品”“平章事”成为宰相专属衔号。到唐朝后期,宰相的名号基本上都统一到“同平章事”的名义下。
与两汉丞相一人独任或最多两人(左、右丞相)比较,唐朝宰相一般由多人担任,是一种“集体领导”准则,其间为首一人称为“执政事笔”,玄宗朝的李林甫、杨国忠都曾任过。安史之乱后,唐肃宗鉴于此前宰相权利过于会集的坏处,采取了防范措施,树立宰相“十日一秉笔”的轮番执政准则,意图是为了根绝相权长时间独揽在某一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