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明时,明廷关于早朝和午朝所论政事也有着显着的区分,据明史所载,早朝答应四方奏事,一切京师官员都可上殿奏事,而午朝仅通政司、六科给事中、护卫官、各衙门有军情重事方可上殿上奏。
如前文所说,在明代,日朝一般状况下是要每天都举办的,可是,若遇到一些特殊状况,则会中止进行,这些特殊状况,其间就包含“因丧辍朝”。明代有资历取得“因丧辍朝”这个待遇的,首要是两类人,其一是皇族成员,其二是文武百官。当然,并不是说只需是这两类人,他就能享用到朝廷为其举办的“辍朝”,在其时,是否要为皇族、官员举办辍朝和辍朝天数,要由皇帝和礼部官员一同协商决议,且有着身份上的约束。一同“辍朝”天数的选定,皇族、官员也都是不一样的,为官员举办辍朝的天数,首要依据其官位等第和政治功劳而定;皇族则首要依据血缘关系和宗室谱牒而定。
首要,明代为官员举办辍朝最早见于洪武二年(1369年)十月,在常遇春的丧礼中,朱元璋为其辍朝举哀。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明廷清晰了勋臣公侯和武臣都督至都指挥的辍朝天数:“公侯亡故,不分病故、阵亡,止给麻布一百疋,本部奏,辍朝三日……都督至都指挥亡故,本部奏,辍朝二日……公侯在外病故,闻丧止辍朝一日,棺木到京仍辍朝三日,下葬辍朝一日”,即公侯去世,若在京则辍朝三日;在外,得知音讯后,先辍朝一日,棺木到京再辍朝三日,下葬再辍朝一日,共五日。都督至都指挥或病故,或阵亡,则辍朝二日。
永乐时期,朱棣更定官员的辍朝天数,“惟公、侯、驸马、伯及一品官,辍朝一日”。此次更定,首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公侯不管是在京,仍是在外病故,其辍朝天数一致改动为一天。其二辍朝的人选由公爵、侯爵、都督至都指挥使扩大到驸马、伯爵及一品官。其三辍朝的官员不再限制于都督、都指挥使这样的武官,而是包含一品的文官。
当然,终明一朝,明廷为武官举办辍朝的次数要远多于文官,《明实录》清晰记载的175次为官员举办的辍朝中,武官就占了整整146次,而文官却只要29次,也便是只要武官的五分之一。
再是,明代为皇族举办辍朝最早见于洪武九年(1376年)五月,时太原晋王谢妃亡故,朝廷就给予她“辍朝三日”的待遇。当然,有别于官员的辍朝,皇族的辍朝在弘治之前并没有一套清晰的准则,“亲王、公主、郡主薨逝,辍朝俱系特旨。又永乐间伊王薨,辍朝十日,具素服西角门视事。永安公主薨,辍朝四日,亦素服视事于西角门。往后凡辍朝礼仪,俱如永乐间例”,至景泰年间,亲王、公主、郡主去世,若没有皇帝的特旨,则不举办辍朝。而就算是辍朝,辍朝的天数也都很随性,如永乐时伊王朱去世,辍朝十日,而当永安公主去世时,却仅仅辍朝四日。
直到弘治时期,为皇族辍朝才有了一个清晰的准则,《大明会典》载:“凡闻皇妃丧,辍朝三日。发引下葬,各免朝一日;亲王丧,辍朝三日;公主丧及下葬,各辍朝一日。郡王及文武大臣丧,年终类辍朝一日”,凡皇帝的妃子去世,先辍朝三日,出殡辍朝一日,下葬再辍朝一日,共五日;公主去世、下葬各辍朝一日;郡王去世,其辍朝和官员的丧礼辍朝一同在年底择一日举办,而不再单独举办。
尔后一旦皇帝和礼部官员赞同为去世的皇族或官员举办辍朝时,礼部就会拟定详细的典礼流程和规矩忌讳,然后交由皇帝判决,皇帝赞同后,“先期礼部具奏,仍出告示于长安左右门”,礼部就会将辍朝的公函发布在左右长安门(因长安门为文武百官上朝必经之地,因而明代公布的典制规程,多会在此布告,如明文学家邱濬所言:“悬于两长安门,用以表正百官,观示列辟,俾人人知所趋避,世世得以恪守”),而辍朝公函的内容首要便是胪陈了去世的官员或皇族的首要功劳,并向全国臣民宣示朝廷的恩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