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养媳”是什么时候开始的?童养媳中的受害者!

2021-01-20 13:49:45 作者: &ldquo

  其实,这种状况不限于江南区域,全国各地均有此等现象。如湖南《桂阳县志》卷四《风土》载:“近来无力婚嫁者,或血盆抱养,或数岁过门,礼物较为简易。”又如望江区域“抱童养媳很简洁,女家不陪陪嫁品,男家不送聘礼”。广西《贺县志》第二编《社会·风俗》载:“至于童养媳,多由贫家子女无力婚嫁,就幼时为儿接妇,长始合卺。”江西《万载县志》卷一《方舆·风俗》载:“又有童养媳,聘金、奁具皆省而为之。”四川《乐山县志》卷三《礼俗》载:“近或破产侈陪嫁品,农家利童婚,则鄙矣。”

  童养媳婚姻中,男女双方的家庭都不必为陪嫁品头疼,从小被人抱养到大,娘家人就不必再去操心陪嫁品的工作。有些当地在童养媳“圆房”时,娘家会送一些陪嫁品曩昔。如四川《万源县志》卷五《教育门·礼俗》载:“至贫家养女四五岁,即由男家接去童养,为‘接小媳妇’。待男女成年成婚时,母家始制备被盖、箱笼等物送去,名曰‘圆房’。”这时送去的被盖、箱笼实际上仅仅象征性的陪嫁品,与“奢嫁”的陪嫁品相较,那是天差地别了。

  即便是象征性的陪嫁品,也仅仅个别当地才有的,许多区域都没有这个说法。童养媳自抱到婆家那天起,她便是婆家的人了,死活都由婆家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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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窦娥冤》中的窦娥也是童养媳受害者

  童养媳在夫家多受婆婆的优待,婆婆为了往后好使儿媳妇规规矩矩地服侍公婆,便想方设法制服她,打骂是粗茶淡饭,并逼迫幼女从事各种深重的家务劳动,童养媳往往敢怒不敢言,身心静静承受着深深的苦楚。清代闻名文人郑板桥曾写有一首怜惜童养媳、责备婆母的诗,标题叫作《姑恶》里边说道:

  小妇年十二,辞家事翁姑。......姑令杂作苦,持刀入中厨。......析薪纤手破,执热十指枯。......姑曰幼不教,长大难管拘!今天肆詈辱,明日抨击俱。五日无完衣,十日无完肤。吞声向暗壁,啾唧微叹吁。姑云是咒骂,执杖持刀锫。岂无爸爸妈妈来,洗泪饰欢娱。岂无兄弟问,忍痛称姑劬。疤痕掩破襟,秃发云病疏。一言及姑恶,生命无顷刻。

  挖苦的是,元明清各代对指腹为婚、童婚等在律法上是制止的。《元史·刑法志》载:“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之。”明《户令》载:“凡男女婚姻各有当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制止。”清律沿袭此令。然并卵,在民间这种现象依然盛行,不能清除。

  童养媳成为“风俗”往后,指腹婚、童婚借尸还魂等等恶俗,长时间不衰。民国时期的贫穷人家,有男婴往往托媒取他家女婴归而抚育,等候成年婚配,称为“抱小媳妇”。乃至有些村庄,没有生子,往往依“插朵花儿待儿生”的观念,抱童养媳入门,称为“望郎媳”。这些落后婚姻风俗形成许多社会祸患。贩卖人口者往往以童养为名,欺诈金钱,贩卖女子,行为令人发指。

  直到新中国建立后,童养媳这种行为才真实得到了管理与遏止,诚心期望这种现象完全消失,不要再“死而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