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反兴奋剂工作突出和优秀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七条 举报兴奋剂违规的线索或者证据经查实的,根据线索或者证据的重要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酌情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章 药品、营养品、食品管理
第四十八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运动员治疗用药的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运动员因医疗目的确需使用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物或者禁用方法时,应按照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四十九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运动员营养品的管理,规范营养品采购渠道,确保运动员所使用的营养品不包含任何禁用物质,避免运动员误服误用营养品发生兴奋剂违规。
第五十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和训练保障单位应当加强对运动员食品的管理,防止发生食源性兴奋剂事件。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残疾人体育、职业体育、学校体育、社会体育等其他领域的反兴奋剂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2014年11月21日颁布的国家体育总局1第20号令《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