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药被禁赛1年以上或无缘国家队,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1-03-22 12:55:04 作者: 涉药被禁赛1

  第二十三条 兴奋剂检查、调查工作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调查职责时,有权依法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运动员和辅助人员驻地等,工作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和授权文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在核查证件和授权文件无误后,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四条 国家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报送以下相关信息:

  (一)国际体育组织对所属运动员实施的兴奋剂检查信息;

  (二)国际体育组织查出的兴奋剂违规;

  (三)所属国际体育组织反兴奋剂规则和要求;

  (四)所属国际体育组织注册检查库名单;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兴奋剂检测

  第二十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确定符合兴奋剂检测国际标准条件和资质的兴奋剂检测实验室,实施样本检测。所有受检样本应当送到具备兴奋剂检测资质的实验室。

  不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兴奋剂检测。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应当制定受检样本的保存标准;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有权对受检样本进一步检测。

  第六章 结果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结果管理是指具有结果管理权的主体对涉嫌兴奋剂违规者实施的审查、通知、临时停赛、听证等一系列管理行为。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负责对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兴奋剂检查(不含国际比赛)进行结果管理,第三项兴奋剂检查由国家体育总局决定结果管理的主体。

  第二十九条 发生兴奋剂违规,由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依据《反兴奋剂规则》及其章程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作出取消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停赛、禁赛等处罚,对相关运动员管理单位作出警告、停赛、取消参赛资格等处罚。委托检查中发生的兴奋剂违规,由兴奋剂检查委托方和相关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还应当处罚直接责任人和主管教练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十条 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经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审查通过后执行。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定期汇总兴奋剂违规情况和禁止合作名单,及时对外发布。

  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由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兴奋剂检查委托方等有关单位抄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第七章 惩处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 发生兴奋剂违规,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和运动员管理单位要对造成兴奋剂违规的根源、管理环节和相关人员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并根据调查结果依纪依规追究运动员管理单位领导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兴奋剂违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

  相关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追责,追责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处于禁赛期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禁止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运动队管理工作,禁止使用政府所属或者资助的体育场馆设施进行训练,取消与体育相关的政府津贴、补助或者其他经济资助,取消体育系统各类奖励、奖项、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

  发生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禁赛期满后4年内,取消参加体育系统各类评优评先、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代表国家队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重大国际赛事期间发生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对运动员施用兴奋剂的辅助人员,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兴奋剂违规的人员,终身取消参加体育系统各类评优评先、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严禁参与国家队和省区市运动队运动员训练指导、体育教学、青少年体育等工作。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兴奋剂违规被禁赛1年以上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不得以任何身份入选国家队。禁赛期在1年及1年以下的,进入国家队需严格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