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场化分时电价信号。在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目录分时电价机制,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
二、优化分时电价机制
(一)完善峰谷电价机制。
1.科学划分峰谷时段。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将系统供需紧张、边际供电成本高的时段确定为高峰时段,引导用户节约用电、错峰避峰;将系统供需宽松、边际供电成本低的时段确定为低谷时段,促进新能源消纳、引导用户调整负荷。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比重高的地方,要充分考虑新能源发电出力波动,以及净负荷曲线变化特性。
2.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上年或当年预计最大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
(二)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推行尖峰电价机制。尖峰时段根据前两年当地电力系统最高负荷95%及以上用电负荷出现的时段合理确定,并考虑当年电力供需情况、天气变化等因素灵活调整;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热电联产机组和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大、电力系统阶段性供大于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可参照尖峰电价机制建立深谷电价机制。强化尖峰电价、深谷电价机制与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的衔接协同,充分挖掘需求侧调节能力。
(三)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日内用电负荷或电力供需关系具有明显季节性差异的地方,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分季节划分峰谷时段,合理设置季节性峰谷电价价差;水电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要统筹考虑风光水多能互补因素,进一步建立健全丰枯电价机制,丰、枯时段应结合多年来水、风光出力特性等情况合理划分,电价浮动比例根据系统供需情况合理设置。鼓励北方地区研究制定季节性电采暖电价政策,通过适当拉长低谷时段、降低谷段电价等方式,推动进一步降低清洁取暖用电成本,有效保障居民冬季清洁取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