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些发展上可以看出,盟誓制度的本质已经在逐步发生变化。也就是说,量变的基础上,制度本身正在发生质变。而社会的不断进步,正是推动盟誓制度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基础。
君主御下式盟誓
朗日松赞在位时,曾率兵灭掉了苏毗部落,统一了西藏高原,由一个山南地方的小邦首领一跃成为了吐蕃各部的大君主,也就是吐蕃王朝的第三十二代赞普。到了松赞干布时期,统治者手中的权力已经明显得到了提升。尽管,统治阶级还在用盟誓的手段御下,但是其性质已经明显不一样。
《旧唐书》中有过这样的记载:与其臣下一年一小盟,刑羊狗獼猴,先折其足而杀之,继裂其肠而屠之。令巫者告于天地山川日月星辰之神云:“若心迁变,怀奸反覆,神明鉴之,同于羊狗。”这样充满镇压性的誓言中,透露出一个信息:以往的民主性盟誓已不复存在,现在进行的是君臣之间的约束性盟誓。
三、盟誓制度的存在功效
吐蕃盟誓自在民间产生以后,便对吐蕃的社会发展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就整体效果来说,可以大体分为两类:一、稳定和促进民族内部发展。二、调节和缓和对外的民族关系。
促进吐蕃内部发展
首先来说,吐蕃奴隶制政权虽然在松赞干布时已完全确立,但是,随着奴隶制社会的发展, 一些旧有的制度已经不再适应新的形势,或者新形势亦需要有新的与之相适应的法规律令。因此,执政者必须在盟会上处理这些要务,以达到共同进步的目的。
其次,重要官员的罢免、军队费用的支出等一系列需要研讨的问题,放在盟会上解决也再好不过。况且,盟誓在吐蕃王朝内部还起到了维系赞普与权臣间关系的作用。正是因为有了盟誓的约束,君臣之间反而可以达到“君臣一家、共保天下”的目的,而这对于维持吐蕃的族内安定来说,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政治作用。
调节和缓和族外关系
唐太宗在位时期,大唐和吐蕃因为种种原因时常爆发边境战事。战争爆发以后,不仅对大唐形成了一定的冲击,就对吐蕃的发展来说,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制约。为此,大唐曾多次派使者前往吐蕃,以期可以达成盟誓,寻求和平发展。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之下,于公元783年,唐朝和吐蕃在清水达成协议:初约汉以牛,蕃以马,镒耻与之盟,将杀其礼,乃谓结赞曰:汉非牛不田,蕃非马不行,今请以羊、豕、犬三物代之。结赞许诺。塞外无豕,结赞请出羝羊,镒出犬及羊,乃于坛北刑之,杂血二器而歃盟。
由此可以看出,盟誓制度的发展不但可以解决吐蕃的内部矛盾,就和外族的沟通来说,这亦是一项甚有约束性的行为。正是在这样的约束之下,双方才能达成协议,共建边境和平。
结语
就吐蕃盟誓制度的根源、发展以及对社会产生的作用来看,总体效果是推动了吐蕃族的向前发展。尽管最初,盟誓制度的性质不同于后期的盟誓制度,但从发挥的整体效果来说,这不失为一个约束社会行为的好办法。况且,作为一种特殊的时代产物,盟誓制度的确发挥出了其本身该有的作用。这对于研究古代吐蕃族的发展来说,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参看文献:《梦溪笔谈》《旧唐书》《通鉴吐蕃史料》《藏族史料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