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酷刑、水德、焚书、坑儒,秦始皇全方位打造专权制度

2020-10-09 18:29:34 作者: 郡县、酷刑、

对于低级官吏的选任,秦朝实行由地方推举的办法。刘邦在秦朝时,“及壮,试为吏”,即经过试职,而后被任命为泗水亭长。

此外,盛行于秦昭王时期的任举制,或称保举,大约秦统一初期还在实行。这是由官吏荐举人才,并作担保,官府加以任用的选官方式。如秦王嬴政时期,李斯入秦,就是由吕不韦保任为郎的。

但是,如果保举违制,或所任不当,保举者将受到惩罚。云梦秦简 《秦律杂抄·除吏律》规定,如保举曾被撤职永不叙用的人为吏,罚二甲。《除弟子律》规定,如保举弟子不当者,则耐为候,即处以剃去须鬓的耐刑,罚做伺望敌情的刑徒。

秦朝对地方官吏的考课,实行的是“上计”制。即每年年终,由地方派人到京师上计簿,上报辖区治状。上计的内容十分广泛, 如农桑、户口、赋税、钱粮、治安、断狱等,以便中央了解各地的政情风俗,考察地方官吏的政绩,并作为官吏升迁赏罚的根据。

秦朝的赐爵制,源自秦的赐爵制。它在全国统一后,也发生某些变化。秦推行赐爵制,本意在于奖励军功。凡获得爵位者,可根据不同等级,享受某些特权,如入仕为官,赎罪赎身,获取田宅, 役使庶子,封邑食税等。嬴政即位后,以军功赐爵仍然没有改变。如公元前238年,秦平息嫪毐叛乱时,对斩敌立功者均拜爵,参战的宦官也拜爵一级。但全国统一之后,赐爵出现了明显变化,即修驰道及徙边也可以授爵。

李斯议论的核心问题,即“私学相与非法教”,有碍于“定一尊”。于是,李斯主张禁私学,焚《诗》、《书》,实行文化专制的政策。

李斯的建议包括:

一、除《秦记》、医药、卜筮、种树之类的书籍外,其余的史书和民间所藏《诗》、《书》、百家语等,一律限30日内交官府烧毁,逾期不烧即处以黥刑,罚筑城四年的苦役。

二、凡议论《诗》、《书》的弃市,以古非今的,灭族。官吏知情不举的,与犯禁同罪。

三、禁止私学,愿意学习法令的,以吏为师。

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并诏令付诸实行。

秦始皇既然下令焚书,许多古代典籍付之一炬,其中六国史籍损失最大。因为这类史书对秦“有所刺讥”,又因主要藏于官家,自然不能幸免于难。直到东汉班固作《汉书·艺文志》,由于这类史书存世甚少,以致所著录六国史籍寥寥无几。

《诗》、《书》及百家语之类,因民间藏的较多,所以损失比史籍要小。古代典籍经过秦火浩劫,损失不少,但是并没有全部被销毁。事隔一百年之后,司马迁著述《史记》,书中征引、述及的古籍不下数十种,说明有些古籍还是保存下来了。甚至被李斯斥为“私学”、指为“祸首”的诸子著作,也没有完全被烧绝。西汉中期以至东汉初年,诸子文篇依然存世。《汉书·艺文志》诸子类,还详列各书所存篇数。这些书籍成为劫后余存。

它们所以能保存下来,除了秦博士官所藏书籍不被烧之外,当时民间私藏禁书是重要的原因。伏生壁藏《尚书》就是其中一例。汉初废除“挟书律”,许多典籍纷纷出世,大都是民间私藏的结果。汉景帝时,鲁恭王广治宫室,也 从孔壁之中发现大量的古籍。

秦始皇焚书的目的,为的是定法家于“一尊”。在“定一尊”的 口号下,各种学派的言论被禁止,百家思想受禁锢。一句话,禁绝一切异端思想,这就是焚书的实质。这种以焚书为手段的文化专制,造成我国古代文化的劫难,使长期积累的文化遗产遭到极大的破坏。

秦始皇的焚书,引起士人诸多不满,因而又演成坑儒事件。焚书的第二年,为秦始皇求仙药的方士侯生和卢生,唯恐骗术败露,遭杀身之祸,便私下攻击秦始皇。他们指责秦始皇贪于权势,独裁朝政;专任狱吏,不用博士;而且双双逃亡。秦始皇闻讯,以方士行骗诽谤,耗费巨万; 咸阳诸生,“为妖言以乱黔首”为罪名,下令追查诸生罪状,结果将犯禁的460余人,统统坑杀于咸阳。

秦朝的官秩,即官阶等级和俸禄,实行的是秩石制。这就是以“石”的数字表示官阶,依照不同的官阶等级授禄。如秦统一前夕,因吕不韦事件的牵连,一些官吏被迁往房陵,其中就有“六百石”、“五百石”之官。全国统一之后,大约仍沿袭此制,但官吏的等级差别,以及不同等级官吏的俸禄,今已无法确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