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酷刑、水德、焚书、坑儒,秦始皇全方位打造专权制度

2020-10-09 18:29:34 作者: 郡县、酷刑、

类似的法律条文,作为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法律规范,在秦简中比比皆是。这类秦律不管是它的种类,还是律文的细节,都体现了"繁"的特点。这表明秦律作为秦统治者的意志的体现,全面贯彻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并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系统的法制体系。

秦律的另一特点,是以“酷”著称。秦律的核心是刑法。它承袭商周时期的五刑,即墨、劓、剕、宫、大辟,并在它的基础上加以发展。五刑可归纳为死刑和肉刑两类。秦朝的刑罚,包括死刑、肉刑、罚作、迁刑和赎刑,共计五类。每类根据不同的论罪方 法,又可分为若于不同的刑种。

第一类,死刑。见于史书记载的,仅刑名即可分为斩、戮、 磔、弃市、枭首、腰斩、生埋、赐死、夷族等十余种。

斩,指斩首。如秦朝时,凡戍边失期者,“法皆斩",即以斩首论处。

戮,也是斩首极刑,但受刑方法不同。秦简《法律答问》 载,"戮”指“生戮,戮之已乃斩之”,即先施刑辱示众,而后斩首处死。秦二世曾沿用此刑,将“六公子戮死于杜” (《史记· 秦始皇本纪》)。

磔,即车裂、体解。这是古时分裂肢体的酷刑,商鞅即受此刑罚。秦王政以来沿用未废。

枭首,斩首而悬首于木上。秦平息嫪毐叛乱,其党羽20人均枭首处死。

弃市,在市井当众处死,与腰斩同是古刑种。前者如 “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后者如李斯论腰斩于咸阳市。

赐死与夷族,也是秦国的旧刑种。秦二世时,赵高设谋杀害扶苏,就是"赐剑以自裁"。李斯被杀之后,他的家族则"夷三族" 。

生埋,又称坑杀。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 460余名犯禁的儒生,均被坑杀于咸阳。

第二类,肉刑。这是指亏残肢体一类的刑罚,包括黥、劓、 刖、笞、宫等,原是商周时期常见的刑罚,秦朝仍然广泛使用这类刑罚。

黥,在面额上刺刻涂墨,即墨刑。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李斯奏请焚烧《诗》、《书》,令下30日不烧者,黥为城旦,就是袭用这种刑罚。又据《史记· 张耳陈馀列传》载,秦朝范阳令“黥人之首,不可胜数”,可见这是常用的刑罚。

劓,割鼻;刖,断足,都是摧残肢体的酷刑。

宫刑,又称腐刑,男子割势,女子幽闭,是破坏生殖机能的刑罚。

笞,笞打。笞刑是肉刑中比较轻的刑罚,但云梦秦简有“熟笞”的条文,则受刑者被笞致死或致残,就很难避免了。

第三类,罚作,即劳役刑。这是对犯轻罪者罚以服苦役的刑罚。罚作刑可分为如下几种:

01、髡钳为城旦、舂。髡钳,即剃发并加以刑具,男为城旦,即筑城,女为舂,即舂米。

02、完城旦、舂。 完,即不髡钳,仅服筑城、舂米的劳役。

03、鬼薪、白粲。男为鬼薪,即为祠祀採薪;女为白粲,即为祠祀择米。

04、司寇、作如。司寇,即伺寇,男子罚往边地守备,女作如司寇。

05、戍罚作、复作。男戍罚作,即罚往边地服劳役;女复作,即作于官府。

上述各种罚作刑的刑期,因限于史料而无法确知。然而“汉承秦制”,惠帝即位之初,罚作仍在实行。《汉书· 惠帝纪》注引应劭语,城旦、舂为“四岁刑";鬼薪、白粲“皆三岁刑”。髡钳城旦、舂,比城旦、舂为重,刑期当在四年以上,《汉旧仪》称,“皆作五岁”。又司寇、作如司寇,“皆作二岁”。戍罚作、复作最轻,刑期“皆一岁到三月”。汉初承袭秦的刑制,则秦朝各种罚作的刑期,大约与汉初相仿。

第四类,迁刑。又称徙谪,即流放。这是将有罪吏民放逐到边远地区的刑罚。如秦王平息嫪毐叛乱后,曾将其舍人4000余家,徙迁余房陵。三年后,吕不韦饮鸠自杀,其舍人被迁房陵者,亦非少数。

第五类,赎刑。这是以交纳财物赎罪,借以减免刑罚的一种变通形式。在云梦秦简中,有赎死、赎宫、赎迁、赎黥、赎耐的记载,即从耐刑以至于死刑,均可用财物赎罪。

秦朝的刑法严酷,刑种繁多,对于维护皇帝权威,巩固政权,起了积极的作用。秦始皇在全国统一伊始,首先借 “五德”说从神化皇权、以法制强化皇权两个不同方面,加强中央集权制的统治。这就是尚法的秦始皇所以“朝圣”邹衍,青睬“五德终始”说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