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便是大理寺了。大理寺和刑部拥有类似的职能,即审理案件;但是二者的职能也存在一定的区别。通常情况下,在刑部完成案件的审理工作之后,则应当交由大理寺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如果说都察院是为了审查刑部审判的过程,那么大理寺则负责的便是对刑部审查后的结果进行审查。对此,《明史·志·职官》中曾有相关记载:四方有大狱,则受命往鞫之。四方决囚,遣司官二人往莅。凡断狱,岁疏其名数以闻,曰岁报;月上其拘释存亡之数,曰月报。狱成,移大理寺覆审,必期平允。
大理寺的设立,体现了明代司法体系中的慎重用刑的原则。而且即便大理寺在复核阶段给出了统一的意见,如死刑一类的重刑还必须提交给皇帝进行最终裁定。基于这个角度出发,也能够看出明廷对生命的尊重态度较前代封建王朝有了一部分提高。
同时,慎刑原则也体现了明廷重视保持司法队伍和风气纯净的态度。纵使有人想通过买通刑部的方式帮助他人躲避法律的制裁,大理寺则就成为了第二道保险。如此,将极大减少违法作乱之徒逃避法律的惩罚的现象。
明代监狱遗址
三法司制度,是明代法治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明皇在明朝初年制定相关制度时,就已经吸取了前代所遗留下来的历史经验,并将保持司法体系的纯洁视为预防贪赃枉法现象出现的重要前提。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如果司法系统中的各级机构也参与到了贪腐活动中来,那么其他行政机构乃至民间社会则会变得更加腐朽。
但问题在于,随着锦衣卫这一特别机构的出现,明皇亲自定下的司法结构被其亲手破坏。锦衣卫凭借其特殊职能,常常越过常规司法系统行事;这也导致明初的司法系统一直处于混乱之中,这对明皇想要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来说是不利的。
到了明末时期,三法司制度更是无法发挥其先前的作用。由于明皇赋予了三法司过高的权力,导致明末时期司法系统已经出现了干政的情况,甚至参与到了党派之争当中,这已经违背了明初明皇的初心。
参考文献:
【1】《明史·列传》
【2】《明史·志·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