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洪钢:清政府对流行疾疫的应对

2020-11-26 03:13:02 作者: 潘洪钢:清政

清代是中国流行疾疫多发的时期,仅《清史稿》记载,自顺治元年(1644)到同治十一年(1872)的228年中,即发生较大的疫情300次(《清史稿》卷40《灾异一》)。在对疾疫的应对中,清代并未形成制度性的规制,仅有约定俗成的惯例,有一定规律可循。本文仅就清王朝最高统治当局对疾疫的应对,作一点初步梳理。

首先,各地出现疫情,原则上必须及时上报中央。

清初以降,清廷亟于了解、掌控地方实际情况,逐渐形成、完善了秘密奏事的奏折制度,而地方官员因公出差或赴外地上任,按惯例须将沿途地方的天气、农业收成、物价及当地官员的官声等情况,及时奏报给皇帝。在任的地方官员,当然也须将所在地方情况上报中央。在这一类报告中,各地疫情是重要内容之一。很多时候,这种报告制度,成为官员的基本职责,即康熙帝所说的,“督抚为地方大吏,凡水旱灾伤及疾疫之处,即应据实陈奏,屡有明旨”。(《清圣祖仁皇帝实录》)有时候,官员遇疫不报,朝廷也会下旨查问,如康熙四十八年(1709)九月,谕令查问江南与浙江两地,“今年两省疾疫盛行,人民伤毙甚众。虽该省督抚未经奏闻,而朕访知灾病之状,深用恻然”。乾隆元年(1736),下旨查问陕西灾疫,“又闻陕省亦不为大收之年,而且年疫盛行,汝等何无一言奏及耶。将此谕与查郎阿、刘于义并观之”。(《清高宗纯皇帝实录》)

疫病奏报形成惯例,清代文献中此类报告数量很大。甘肃巡抚报告雍正六年(1728)五月西宁等地“因雨水稍觉愆(qiān)期,疫疠流行,兵民皆有传染。臣仰体皇上敬天勤民之至意,随行令布政使率同文武官弁,虔诚祈雨,一面配合太乙避瘟丹,广行施济。臣又配合祛疫丹茶,在宁分发。各营弁兵凡有传染者,三五日即皆痊愈”。(《朱批谕旨》卷49,《朱批莽古立奏折》)很多时候,不仅百姓疫情要上报,与生产密切相关的牛畜疫情也是报告的内容。如乾隆三年三月,“四川巡抚硕色奏,四川牛疫,请酌借仓谷,为买牛之需。得旨,知道了。牛疫之灾,川省每有,当思何以消弥方好”。

应当提到的是,疫情上报在清代只是惯例而不是或者不完全是一种制度,因而隐匿或忽视、不上报疫情的官员,有人会受到惩治,也有人未受到惩处。康熙四十八年九月,“安徽巡抚刘光美,于地方灾伤,隐匿不报,应照溺职例革职。得旨,刘光美着降五级调用。”而许多隐匿疫情的官员并未受到惩治。

其二,疫情多发时期或季节,清廷往往会检查刑狱。顺治时即有此类检查刑狱的情况,到康熙时形成惯例。康熙七年,云南道御史黄敬玑奏称雨水不济,应当清理刑狱:“刑狱一节,上关天心。自今春徂(cú)夏,雨泽愆期,则清理刑狱,诚第一要务也。请敕内外问刑衙门,凡一应刑名,早为审结。除狱中重囚照旧监锢外,其余一切情轻罪薄及牵连等犯,即行保释。务令狱无冤滞,则和气可以致祥。”并引顺治时成例为依据,“又查,世祖章皇帝时,曾有热审之例,原虑暑天狱囚易致疫毙,故减等速结。今当此亢旸,尤宜举行,以答天心”。所奏立即得到批准,康熙帝立即清理刑狱,同时下令将此做法推广至各省。这种做法为清代历朝遵循,也成为清代的常态。如嘉庆二十三年(1818),云南建水等地发生监狱囚犯死亡五十一人事件,下令“该督抚务饬该州县官,督率夫役埽除秽恶,散给药饵。上紧清理,人命至重。不可稍有怠忽。至该管狱官,查明并无凌虐情弊,俱着免其开参”。(《清仁宗睿皇帝实录》)直到同治时期,清军与太平军已激战十数年,天灾人祸并行,严重的瘟疫导致战争影响地区人口锐减,下令顺天府、步军统领衙门和刑部等立即减等审结各案,“前因京师时疫未除,谕令在京问刑各衙门,赶紧清厘庶狱,迅速次第结案。现在星变频仍,上苍垂儆,弥灾之法,尤重恤刑。允宜格外推恩,以承天戒”。(光绪《大清会典事例》)

其三,关注军队疫情,有时也会由中央直接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并赏恤因疫而亡的将士。

军队是国家统治的柱石,而战争环境残酷,在旧时医疗条件下,战争双方极力征战,也极易引发疾疫。有的时候,朝廷也会直接派出医务人员赴军中控制疫情。康熙二十年八月谕,“闻云南官兵疾疫甚多,彼地苦无良医,其令太医院医官胡养龙、王元佐驰驿前往调治”。有时军方将领甚至也会直接向皇帝开口讨取药物,以保证军队的战斗力。乾隆五年,带兵进剿湖南城步少数民族地区的将领直接向乾隆帝讨取药物,“再乾隆元年贵州古州之役,皇上赏赐官兵平安丸,治山岚时气甚效。今适当暑月,恐有时疫。仰恳赏赐,以备不虞”。对于军中因疫而亡的官兵,中央政府允许按照阵亡条件予以赏恤,“其有因瘴身故者,均着奏闻,照阵亡例交部赏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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