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顶三弩,三甲下地府?百副盔甲陪葬的周亚夫绝食而死冤不冤?

2020-12-09 16:03:15 作者: 一甲顶三弩,

编者按:在我国古代,私藏铠甲一般被认为是重罪,乃至有“一甲顶三弩,三甲进鬼门关”的说法。究竟私藏甲胄在有些朝代会以谋反论处,比方西汉时期闻名的周亚夫一案,就由于被控私藏铠甲目的谋反,导致都坐到丞相之位的周亚夫,终究绝食而死。在史书上往往都在为周亚夫喊冤,认为归于诬告。那么为什么在古代私藏铠甲归于重罪?今日咱们就来聊聊铠甲那些事。

▲曾侯乙墓出土犀皮甲

咱们首要要看一下是不是一切朝代都禁铠甲,其实我国古代一般首要控制的都是铁甲,在铁甲还未出现时的春秋战国时期,铠甲并未控制,乃至还能够交铠甲来作为罚款,比方《秦律十八種》规则:“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旬,赀一甲。”这儿就规则假如征发徭役,没有去的人,需求交两副铠甲作为赏罚,迟到三天到五天内要被呵斥,迟到六天需求交一面盾牌作为赏罚,迟到十天需求交一副铠甲作为赏罚。这儿就能看出在秦代,首要铠甲并非控制物品。当然,也有说法是交相当于铠甲或盾牌价值的罚款。这大约与其时的状况有关,青铜铠甲过于沉重,并不适合做铠甲,顶多做个头盔,全身青铜甲我国并无出土。所以其时首要是皮甲,而先秦时期的皮革并非饲养业产出,而是首要靠打猎取得。其时最盛行的是犀皮甲,犀牛直到现在也没有人工饲养,由于成长周期过长,繁殖率也不高,饲养并不合算。所以在生产力低下的先秦时期,愈加不或许饲养犀牛。

假如靠打猎取得皮革来制造铠甲,这显然是很难制止的。其时生产力低下,还需求靠打猎来取得一部分的食物,你不能制止公民打猎。在其时的社会状态下,制止公民打猎怕是要饿死人,公民就该造反了。所以铠甲无法制止,只能靠法令罚没来弥补。这儿略微偏个题,咱们所知道的陈胜吴广起义,依据司马迁的《史记卷四十八·陈涉世家第十八》记载:“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原因是由于误期,依照法令要被斩首,所以才被逼起义。可是现在出土的秦律中失期十天才罚一副铠甲,并没有传说中的秦法苛刻动不动就斩首。相比之下,西汉司马迁的记载降低前朝的或许性就更大了,陈胜吴广起义的原因大约并非由于失期才被逼起义。

而到了汉代,周亚夫就由于儿子购买铠甲被指控谋反,终究反对绝食而死。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五胡乱华比较紊乱,并没有相关记载。到了唐代就有了相关规则,《唐律疏议》规则私藏“甲一领及弩三张,流二千里,甲三领及弩五张,绞”。可是唐代有府兵准则,府兵需求自备铠甲,所以战士家里有一副铠甲应该是不算私藏,这儿应该首要针对的是布衣。而唐末五代十国时期,不只是是铁甲了,就连牛皮牛角牛筋都进行控制。《宋元明经济史稿》记载:“五代时以牛革筋角为制造衣甲军火所需求,皆禁止出境。农人牛死,非经官验视,不得解剥,其革筋角皆输于官。”而宋代则沿袭了唐律。所以网上“一甲顶三弩,三甲进鬼门关”指的是唐宋时期。

▲明代铠甲

元代管控最为严厉,《元律》规则:“诸私藏甲全部者,处死;不成副者,笞五十七,徒一年;零星甲片下堪穿系御敌者,笞三十七。”只需私藏一副铠甲就会被处死。明代也规则:“凡民间私有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之类应禁军火者,一件杖八十,毎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不胜用)者,并勿论,许令纳官。”在古代,八十大棍想把人打死很简略,不想被打死就得贿赂衙役求打的轻一点。所以八十大棍这个惩罚严厉来说足以打死人,一点都不轻。清代沿袭此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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