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绪平 王蓉(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近日,一则#站姐盗用吴磊里程积分#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
有粉丝曝光称,某位站姐擅自将吴磊的航空信息与自己手机号绑定一起,盗刷其里程积分免费兑换机票供自己和朋友使用。
无独有偶,随后江映蓉、李晨等多位明星也纷纷发文表示,自己的航空公司会员卡绑定了多位不认识的受让人,被盗刷了里程。
网络的世界真是让人看不懂,一些人在网络上可以无所顾忌到如此程度,完全不把法律当回事!在此,我们就这一话题作个法律上的分析,也给这些盗刷人提提醒:
别在盗刷别人航空里程的同时,也把自己的人生刷黑了!
一、盗刷航空里程的行为,涉嫌盗窃罪,还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所谓航空里程,又称“常旅客计划”,是指搭乘飞机航班所积累的公里数。在航空公司注册会员后,每购买一次机票出行都会积累一笔里程,数额根据舱位和会员等级略有不同。
这些被积攒下来的积分达到兑换标准,便可用于机票兑换、机场增值服务、线上消费等。因此,航空里程积分实质上属于一种网络虚拟财产。
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对侵犯财产类犯罪用的是“财物”一词。比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
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具有财产性使用价值,可以转化为其他实物,具有管理和转移可能性,属于“财物”的范畴,受《刑法》的保护。
就吴磊、江映蓉等艺人航空账户或会员卡中的里程被他人以秘密方式窃取后占为己有,兑换成实物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且满足多次盗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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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吴磊为例,其披露被兑换的里程达23万,折合成同等价值人民币约11000余元,且从2017年2月起,前后被兑换12次,如果查证属实,盗刷行为人可能会因犯盗窃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已有因盗窃航空里程被判刑的案例,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消息,2011年,被告人代某即因盗窃他人航空里程积分,并将此出售获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同时,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盗刷行为人要想使用艺人的里程兑换机票,必须首先登录会员账户,通过人脸识别或银联认证等方式进行实名认证,通过后才能新增受让人信息,填写姓名及证件号码。
这就意味着,盗刷行为人很可能先前就窃取了艺人的身份证号、会员账户、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
根据我国《刑法》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盗刷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或者提供他人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或者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他人行踪轨迹等信息50条以上,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盗刷航空里程的行为人,可能会面临民事追责,还可能会被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盗刷航空里程的行为人,除会背负刑事责任外,还会因其侵犯他人隐私,未经允许盗用别人航空账户里程积分,损害他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而承担民事责任。
从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盗刷行为人不仅主观上明知是违法行为而故意为之,且漠视他人个人隐私信息,侵害艺人人身、财产权益,被侵权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至于损失数额,可根据兑换机票或商品的实时票价折计。
至于前文中提到的“站姐盗用积分换取机票供他人、朋友使用的”,如果其朋友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应一并承担连带责任;若其朋友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免费“享用”了机票,则被侵权人也可以要求其在合理对价范围内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