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离婚,父母资助的钱要不要还?法院:要区分这些情况……

2020-09-25 23:15:35 作者: 子女离婚,父

以案说法

章阿姨在女儿婚前转账大笔钱款给阿森,阿森的婚房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属其婚前财产。已退休的章阿姨将自己本应用于养老的有限存款赠送给当时尚与其没有亲缘关系的阿森而非自己女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反而是考虑到年轻人结婚压力给予准女婿临时性资金出借,助其渡过经济窘困期更符合社会常理。

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讲,虽然子女购房、成家,父母给予资助也属正常,但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想法,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公公资助小夫妻生活

法院:应当共同偿还

舟山的赵某根与赵某皇是父子关系。赵某皇和俞某婚姻存续期间,赵某根先后交付给小两口27万元、3万元。赵某皇与俞某离婚当月,赵某根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两人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

法庭上,俞某辩称赵某根给的30万元是对他们夫妻的赠与。赵某皇与俞某在2次离婚诉讼中,未提到“借”父母钱,而是父母“给”的30万元,且在离婚诉讼审理中也自认双方没有共同债务,“这30万元是赵某根知晓我们在打离婚官司,与儿子赵某皇串通,恶意起诉要求我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30万元款项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虽对该30万元款项的具体用途陈述不一致,但两被告的陈述均表明该30万元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该30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30万元于法有据。

以案说法

父母资助子女并非追求还本付息,而是抱有对子女婚姻生活美满以及对自己进行赡养的期待。若因子女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父母的期待落空,甚至因给付财产导致父母晚年生活窘困,既不符合其给付款项之初衷,亦不符合我国敬老固孝之社会公德。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