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离婚,父母资助的钱要不要还?法院:要区分这些情况……

2020-09-25 23:15:35 作者: 子女离婚,父

对相爱的年轻人来说,结婚是最幸福的事,但这份幸福来得并不容易。初入社会的他们,单凭自己收入要承担起买车、买房、操办婚礼等费用实在太难了。因此,当子女结婚时,父母通常会慷慨解囊助一臂之力,有的甚至拿出了大半辈子的积蓄。有调查显示,75%的年轻人购房时会接受父母的资助,其中大多数需要父母帮忙支付首付或者一定数额。

然而,当小两口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时,父母往往会要求子女夫妻归还“借款”,以此避免财产流失或为己方子女争取更大利益。那么,这种事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呢?父母的想法能否得以实现呢?

婆婆帮小两口付首付

法院:确认这是借款

小叶和小盛结婚前,两家人就商定好:由男方小叶家支付位于上海市杨浦区的房产的首付款,房贷由小两口共同承担;女方小盛家则负责房子的装修及购买家电、生活用品等支出。之后,小叶的母亲李女士先后转账53万、25万元给小叶。

婚房装修好后,小夫妻住了进去,过了段甜蜜日子。可惜,好景不长,随着孩子的诞生,两人的矛盾越来越多,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小盛带着孩子搬了出去,在外租房生活。不久后,小盛向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起诉离婚。紧接着,李女士在户籍所在地三门县也提起了诉讼。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李女士提出,之前转账的53万元和25万元是给小夫妻的借款,并拿出了2张借条为证,“现在他们要离婚了,78万元要还我”。

法庭上,小叶答辩称李女士所说均属实。小盛则辩称,婚前两家就商定由男方出资付房屋首付款,李女士出资78万元出于自愿,目的是为减轻子女的购房压力,不存在出借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78万元款项性质为赠与款还是借款,如果是借款,是否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李女士的出资行为明确约定为借款,小叶也对李女士提供的借条及交付凭证予以认可,因此,李女士出资的78万元,其性质应当认定为借款。小叶和小盛向李女士借款的用途为购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的房屋,该房屋登记于两被告名下,小盛也是认可的,目前房屋已有较大幅度的升值,因此本案借款及相应利息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故李女士要求被告夫妻共同归还借款本金78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以案说法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其前提应当首先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涉及父母出资行为性质认定为赠与的问题。

丈母娘出资装修婚房

法院:临时出借合理

舟山章阿姨的女儿小雨打算结婚时,准女婿阿森的母亲从老家赶来,有意无意地哭穷,说为儿子买房已经掏空了全部家底,婚房装修的钱还不知道从哪里来。

想着快成为一家人了,章阿姨从银行取出了8万块钱,交给阿森让他用于装修婚房。阿森将钱存入了自己账户。不久,阿森和小雨登记结婚。

美好的婚姻最终在日常摩擦中失去了爱情。阿森和小雨协议离婚。不过,离婚协议中并未对这套婚房进行分割。

离婚后,小雨带着婚生女儿搬离了婚房。后来,章阿姨发现阿森再婚并生育一子,确定女儿和阿森重归于好已然没戏,于是将阿森诉至法庭,要求他返还8万元装修借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庭审中,阿森认为这一款项是章阿姨对他的赠与,相当于聘礼,主张不予归还。

一审法院以章阿姨与阿森存在民间借贷合意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章阿姨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舟山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于阿森收到章阿姨转账的8万元无异议,争议在于章阿姨认为这是借款,阿森认为这是赠与。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借款人应承担款项是赠与的举证责任。章阿姨给阿森8万元的时候,小雨与阿森正要登记结婚,没有出具借条,符合一般生活常理。再结合婚房产权登记在阿森个人名下,离婚协议中也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等事实,法院认定章阿姨已就款项性质为借款完成初步举证责任。阿森辩称这8万元是聘礼,但又没有提供证据,而且女方家长给男方聘礼也有违通常的婚嫁习俗,该抗辩不能成立。因此,阿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归还章阿姨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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