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金陵东路203街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公布

2020-09-28 05:59:24 作者: 黄浦区金陵东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七、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100%。

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有关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规定执行。

八、居住困难户审核办法(附件一)

九、特殊对象认定和补贴办法(附件二)

十、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根据市、区相关规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为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5%。

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2个月(起始日期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进展情况确定),具体时间另行公布。签约期限内,如签约比例提前达到85%,则签约期限调整为签约比例达到85%后的15日止,但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约所能享受的相关奖励、补贴仍按原签约期限结算。

十一、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和补贴标准

奖励和补贴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发放。

(一)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

1、签约奖励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按签约时段给予签约奖励费:

在签约期限第1个月内签约的,每户给予签约奖励费50万元;

在签约期限第2个月内签约的,每户给予签约奖励费45万元。

签约期限届满后签约的,每户给予签约奖励费30万元。

上述签约奖励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增发奖励费5000元。

2、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搬迁时段给予搬迁奖励费:

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户给予搬迁奖励费50万元;

超过约定期限30天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户给予搬迁奖励费40万元;

超过约定期限30天以上60天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户给予搬迁奖励费30万元。

上述搬迁奖励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增发奖励费100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搬离原址之日起一年内;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产权调换房屋全部交房后一年内,被征收房屋内所有户籍人口迁出黄浦区的,每户增发奖励费1万元。

(二)征收居住房屋的补贴标准

1、家用设施移装费

每户给予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

2、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元结算(按房地产权证书或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每户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若选购征收配套商品房(期房)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

对持有注册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店铺)的个体工商者,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

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对非居住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按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500元计算,每证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

4、自行购置营业用房补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自行购置非居住营业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非居住建筑面积30000元/平方米计算补贴,每证低于60万元的,按60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