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金陵东路203街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公布

2020-09-28 05:59:24 作者: 黄浦区金陵东

2020年9月25日15时,金陵东路203街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已在永安居委和基地公示厅公布,欢迎大家围观!

黄浦区金陵东路203街坊

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修改稿)

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已由黄浦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已达到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的规定比例,现将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订如下: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

(三)《关于贯彻执行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法规〔2016〕664号)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五)《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规范 [2018]5号)

(六)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东至东方商厦、华融大厦,南至新永安路,西至永安路,北至金陵东路。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房屋类型认定

房屋类型以房地产权证书记载或公房管理部门摘录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略

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五、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及补偿、补贴计算标准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

(二)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三)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四)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本区补贴系数为0.3。

(五)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本区每户套型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本地块根据其套型面积较小的实际,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每户套型补贴面积标准为12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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