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峰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走私废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15万元......”日前,以“陈某峰”为首的特大团伙走私案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其余17名被告人均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
主法庭庭审照片
第二法庭庭审现场(因疫情原因,取保候审被告人、旁听人员均在第二法庭,通过视频与主法庭连线。)
亲属纷纷“入坑”
浮现“家族式”犯罪
陈某峰在温州走私界可谓“大名鼎鼎”,温州海关查办的多起走私案件中均有证据指向陈某峰涉案。温州海关经过长时间的前期侦查,于2018年10月收网,在永嘉瓯北将陈某峰及其团伙重要成员抓获归案,并查获了由陈某峰实际控制和使用的大量非实名银行卡。随后,外围的出海人员也陆续被抓获归案或者主动投案。
经海关深入侦查,该案组织严密的“家族式”经营脉络逐渐清晰:陈某峰系走私的实际组织者和幕后老板,妹妹陈某敏担任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情妇邱某英搭伙入股,二哥陈某烧负责码头帮忙及联络出海船员,大哥陈某国负责给码头介绍买油客户,前妻柯某某的两个哥哥(柯某甲、柯某乙)分别负责码头过磅记录、码头打杂和购置出海船只等事项。
——至此,一个以陈某峰为核心的走私团伙浮现在办案人员眼前。
据悉,2018年4月,被告人陈某峰以温州东润石化有限公司的名义租赁了永嘉某油库。同年8月起,陈某峰多次组织人员从境外海上走私柴油入境,在油库卸货并就地销售,偷逃税款特别巨大,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此外,陈某峰还有多次单独或与他人合伙从境外走私冻品、电池和废旧电脑配件等物,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和走私废物罪。
强大的客观证据体系
破解案件定罪困局
主犯陈某峰归案后始终拒不认罪,辩解自己不是走私“组织者”,真正的组织者是其朋友“谢某某”,自己仅仅是帮谢某某出面做一些事情。
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多名同案犯罪嫌疑人指认陈某峰系幕后老板,码头工作人员记录的卸货和销售单据都需要发送给陈某峰,在陈某峰手机中提取到其与上家联系购油的聊天记录,相应证据足以证明陈某峰就是走私的实际组织者和幕后老板。
而陈某峰口中所谓的“谢某某”曾在海关有过多次“顶罪”案底,在本案破获前已因癌症离世,侦查机关还在柯某甲手机中提取到陈某峰支付给谢某某“顶罪费”3000元的支出记录。
“但问题又来了,同案犯的供述虽能证明陈某峰是走私组织者,却无法证明犯罪的具体数额,如何计算本案的犯罪数额,成了一大难题。”温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经办该案的检察官张惟雅透露。
为此,调取18名犯罪嫌疑人手机取证报告,通过对总容量高达44G的手机数据的筛选,提取到大量与案件有关的聊天记录,据此确定部分航次卸油、售油的时间和金额;梳理银行资金流水,通过对陈某峰实际掌控的80余个银行账户4.6万余条资金流水的逐条筛选,敲定其中129条银行流水系向上家购买走私柴油的转账记录,为偷逃税款的计核提供了价格依据......通过这些方式,温州检察机关梳理海量客观性证据,敲定证据锁链,锁定以客观性证据为主的证明体系。
温州检察机关再结合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关键节点和细节信息,通过抽丝剥茧式的证据采信和分析,最终认定该团伙在短短2个月内共出海走私22个航次,累计走私柴油1.2万余吨,偷逃税款3021万余元,依法提起公诉。
有力的认罪认罚实践
展现检察履职担当
针对陈氏家族成员拒不认罪的情况,温州检察机关决定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契机,各个击破,分化瓦解犯罪分子。
首先,视情节分别确定量刑建议。对于作用较轻的船长、船员等出海人员,认罪态度较好、指认陈某峰系走私的实际老板,其中个别犯罪嫌疑人还能如实供述案件关键节点和细节信息,为偷逃税款的计核提供重要依据。温州检察机关在依法认定从犯、自首(或坦白)等法定情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全案处理平衡及类案平衡等因素,给予不同幅度的从宽量刑建议,最大减轻幅度(相较于法定最低刑)达到83.33%,对近半数犯罪嫌疑人明确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