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专家阮齐林:如果不被打击,他可能老不收手

2020-10-15 21:19:33 作者: 刑法专家阮齐

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审议,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冒名顶替上大学入刑等条款引发热烈讨论。

10月15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原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阮齐林接受了中国新闻周刊专访。阮齐林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部分条款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对犯罪行为的量刑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会给法院的定罪量刑提供更多可操作的依据。

同时,阮齐林也认为当前对于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更多停留在理论层面,未来需要更多人力、资金、机构的投入,才能解决涉及广泛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主要针对社会呼声和受害人家属诉求

中国新闻周刊:你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个别调整怎么看?

阮齐林:这个条款的规定要求有特定的情节,才由原来的14岁降到12岁,这个调整是非常局部的,主要针对的是社会上一些呼声和受害人家属的诉求,未成年恶性犯罪不能完全不管。规定中表述,要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动机卑劣,限于这种特定的罪行,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该负刑事责任,所以这个规定就局限在一个非常小的范围内。

这个规定还有另一个方面特别值得注意: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时,由政府出面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实际上这个规定的涉及面更广:它既包括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实施故意杀人致人死亡,但没有达到情节特别恶劣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也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这样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占比更大,力量也是相当大的,涉及到社会治安的稳定。

中国新闻周刊: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矫治教育的现状好像不是很乐观?

阮齐林:这个矫治教育以前叫收容教养制度,有工读学校之类的。后来法律有所变化,那么政策上就不是很明确了,所以出现了一定的脱节和真空。现在换了个说法,这可能反映出要建立新的机构。将来这一块可能涉及的适用范围更宽,政府的专业人员要把这个部分作为一个专门的事情管起来。

新规定的出台可能会带动人员、政策、资金的准备。如果这方面真正抓起来,那么严重的刑事犯罪之外,以前那种轻一点的、不太好管的也就有人管了,那真的会对社会治安、犯罪预防有一个更大的改变。

“如果不被打击,他可能老不收手”

中国新闻周刊:对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的规定你怎么看?

阮齐林:这个我觉得特别重要。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使用暴力胁迫、违背女方意愿,对于不满14岁的幼女,同不同意都构成强奸。

那么已满14不满16这个年龄段的女性,其实她的身心也不是很成熟。另外还有一个特殊的点就是,和她有一定特定职责关系的人,比如监护、医生、教练、老师,这种特殊关系有时候会形成一定的控制,利用优势地位,利用他人的精神、物质依赖,这种看起来好像不是暴力胁迫,对方是愿意的,但他利用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特点。

中国新闻周刊:这次草案中涉未成年人问题比较突出,对奸淫幼女罪也进行了补充完善。

阮齐林:这个跟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的大方向是一样的,都是对性侵未成年人的一个更严厉的惩治,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

还是一个社会关切,媒体报道中那些不满10岁的女孩子,特别是婴幼儿的。这种情况大家从情感上非常难以接受,引起公众的愤怒,所以这里规定要加重刑罚。

中国新闻周刊:在具体内容上是怎么体现的?

阮齐林:奸淫不满10岁幼女,起步就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往和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关系,无论是不是,都是强奸,通常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从重处罚,现在一下重了一个大档次。

此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猥亵儿童的加重情节细化了。这类犯罪多次或多人,处十年以上或者五年以上,这个规定是符合猥亵儿童罪的犯罪特点的,这种罪犯都有一定的生物性因素,往往是连环作案,比如一个老师,猥亵几十个学生等等。如果不被打击,他可能老不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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