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眼前掉下去了”2岁半男孩爬上窗口,妈妈发现时已经晚了

2020-10-20 19:16:45 作者: “从我眼前掉

来源|都市现场综合广西台新闻中心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如删除来源必究

今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青城苑小区发生一件令人痛心的事情,一名2岁小男孩从所住4楼的防盗窗逃生口坠楼,不幸身亡。对于悲剧的发生,孩子家长与房东各有各的说法。最后,孩子家长将房东告到了法院。那么,到底谁该为孩子坠楼担责呢?这起案件近日一审宣判了。

出事的地点位于广西桂林叠彩区青城苑12栋2号楼,莫先生和秦女士夫妇俩育有一儿一女。去年8月份开始,他们一家4口租住在此处,没想到今年3月16日下午3点40分左右意外发生。

秦女士说,当时她进房给手机充电,大女儿在房间外面喊她出来看弟弟,但这时,小儿子已经爬到窗口的位置了,“我跑过来要抱他,他就从我眼前掉下去了。”

秦女士马上跑下楼,但此时儿子已经躺在了血泊中。没过多久,120救护车赶到。不幸的是,孩子经抢救无效身亡。秦女士事后发现,防盗窗逃生口的小门并没有上锁,只用一根铁丝做成的挂钩钩住。

秦女士说,防盗窗上的那个逃生口并不明显,租房时,房东也没有和他们说过这个逃生口的存在。对于悲剧的发生,秦女士和莫先生认为,房东有一定的责任。随后,记者通过电话与房东张女士取得了联系。

房东张女士:“就是为了防火,防盗窗不是都有个逃生的口子,那个防盗网离地面一米四,他两岁半的小孩怎么上得去?如果没有凳子,没有其它什么东西,那个小孩怎么爬得上去呢?”

双方对此各有说法,秦女士只好将房东张女士告到了法院。今年7月6日,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调查审理后认为,事发时,原告孩子不在父母的视线范围之内,脱离两原告监护范围,故两原告未尽到应尽的看护义务,对此次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提供的出租房,未在窗台逃生窗上锁、窗台的高度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同时,原告入住也有半年时间,日常生活需要使用窗户,也应该注意到防盗窗的情形。

9月19日,法院对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由两原告承担80%的责任,两被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房东张女士赔偿原告秦女士各项经济损失138519.78 元,同时赔偿秦女士夫妇精神抚慰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