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振青涉嫌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1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陶振青至合肥市包河区**路**组**自建房**室,欲与租住在此的失足妇女吴某某(被害人,殁年47岁)发生性关系,遭到吴某某拒绝,二人发生口角。后陶振青脱下衣服上床骑压在被害人身上,双手用力掐住被害人颈部,强行对其实施了奸淫。奸淫过后陶振青又产生了将被害人杀死的念头,其先用一次性筷子用力捅被害人头部,筷子折断后又用黑色水笔用力捅入被害人嘴部,最后双手用力扼住被害人颈部致其当场窒息死亡。后陶振青逃离现场,同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
经鉴定,死者吴某某系被扼颈及捂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振青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被害人,后为灭口又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致其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陶振青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