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简历被开,员工反诉单位要赔偿!看看法院怎么说

2020-10-22 16:39:35 作者: 伪造简历被开

在求职时,员工希望找到心仪的工作,公司也希望能聘请到符合岗位要求的劳动者。而在此过程中,如果出现不诚信行为,导致的可能是双方的损失。今天,丰台法院召开“月说新案”发布会通报两起劳动争议案件,提醒广大求职者和公司经营者,在维护劳动关系时,诚实信用应是最基本的原则。

鲜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某公司发现鲜某伪造工作经历,故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鲜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故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鲜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某公司表示,鲜某提供的个人简历存在虚假情形,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经审理,丰台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在招录时明确将如实报告个人情况,不得隐瞒伪造个人信息列为公司录用条件。鲜某在填写《入职登记表》时称曾在乙公司担任客户总监,但乙公司证明鲜某从未在其公司任职,庭审时鲜某亦自认其有关工作经历系其编造。综合全案证据,丰台法院对鲜某向甲公司主张的经济补偿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而在另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中,蔡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其要求某信息公司赔偿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信息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起初,公司认可与蔡某存在劳动关系,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庭后又改口称其与蔡某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蔡某是在公司实际控制人鲍某的个人工作室接受培训。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信息公司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禁反言”原则,在案证据及庭审调查情况也均能证明公司认可与蔡某存在劳动关系,故一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在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信息公司依调解内容向蔡某履行了支付义务。

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审理二庭庭长张昊表示,诚实信用是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劳动者而言,求职应聘过程中,应当保证简历信息真实,就学历和工作经历等招聘要求中着重强调的信息尤其值得注意,要纠正先夸大其词或者虚构事实入职,事后再弥补的侥幸心理。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都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要求,建立合法、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丰台法院新闻发言人郭俊宝强调,今年受疫情影响,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因素增加,劳动关系的矛盾逐步凸显,面对这种现状,更加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本着诚信、法治的精神,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