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董小军
通讯员 姚法 梅生
在现阶段,大多数人所拥有的最大财产就是房产。因此,当房产所有人去世或者发生意外、变故时,就可能出现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家人如何才能继承这些房产。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房产继承产生争议,甚至导致亲情受损的情况并不鲜见。我们先来看一起发生在余姚的纠纷。
2016年,还在壮年的梁某因病去世,身后留下在余姚、广西等地的五套房产。根据相关法律,梁某去世后,其母亲林某、女儿小梁成了法定财产继承人。
因涉及房屋众多,林某和小梁就继承问题产生争议。小梁拿出一份遗嘱,表示父亲梁某在住院期间,曾委托朋友张某制作了这份遗嘱,将所有房产留给了她。这份遗嘱上除了梁某本人的签名,同病房病友家属杨某和护工梅某也都签字作证。
但林某认为,儿子在世时从未向自己提起过有这份遗嘱,而且遗嘱上梁某的签字歪歪扭扭,不太正常。因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梁最后将祖母林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依法继承父亲留下的这五套房产。
庭审时,证人张某称,其在探病时被梁某请求代为制作遗嘱,根据梁某的口述,张某打印制作了遗嘱,因为担心日后产生纠纷,他本人并未在遗嘱上签字,也没有亲眼看到其他人曾在上面签字。另一个证人梅某称,当时,梁某家属找到自己,要其帮忙证明家属尽到了照顾梁某的义务,自己没有多想就在那张纸上签了字,但并没有在意纸上究竟写了什么内容,也没有看到梁某本人在上面签字的过程。
余姚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涉案遗嘱无效,驳回小梁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起争议的焦点,判决书上有这样一段表述:遗嘱形式需要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原则,继承法对遗嘱形式明确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充分保证遗嘱真实。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
本案中,涉案遗嘱是张某根据梁某的意思打印制作,属于代书遗嘱,张某作为代书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字,且梁某在遗嘱上签字时张某也不在现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
另外,梅某签字时并不知道遗嘱内容,也没有见证梁某在遗嘱上签字的过程,不清楚遗嘱是否是梁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梅某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遗嘱见证人。
因此,该涉案遗嘱在形式上不符合继承法有关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证人证言无法证实涉案遗嘱是梁某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据此认定涉案遗嘱为无效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