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遗体被他人取走火化!医院却称无过错

2020-10-28 16:37:51 作者: 父亲遗体被他

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刘女士的父亲死亡后,其身体已经物化为尸体。从法律角度看,尸体属于特殊的物,尸体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上凝聚了亲人的人格利益,对尸体进行祭奠是一种被社会默认风俗习惯,其能缓解亲人过世给亲属带来的痛苦,寄托哀思。

因此,不管是从亲属与死者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还是社会风俗习惯考虑,尸体的所有权应当由近亲属享有最为合适,进而取得尸体的处分权,不能任由他人随意处置。任何人未经死者亲属允许,擅自处分死者尸体的行为,都可能对死者亲属的人格权构成侵害。近亲属对于亲人尸体的所有权、处分权以及祭奠权都归于亲属的人格利益范畴。

人格权受到侵犯后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医院太平间是医院的内设机构,尽管医院对外强调太平间是已经承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企业内部承包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业务及相关经营管理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企业的内部经营方式和激励机制。因此不能免除医院对其内设部门过失造成权利人伤害的赔偿。

综上,医院太平间在保管刘女士父亲遗体期间存在过失,造成遗体被误领并火化,刘女士作为受害人家属,有权要求医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顾红梅律师

来源:广州日报、福建综合频道《第一帮帮团》、新闻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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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江苏新闻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