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老人遭保姆残忍虐待!嫌犯已被刑事拘留

2020-10-31 11:16:59 作者: 内蒙古一老人

本文转自【北方新报】;

如果不是监控视频

清晰地记录下了这一幕幕

我们不敢相信老人竟遭如此毒打

更不敢相信打人的

是与老人朝夕相处近半年

平时表现善良、老实本分的保姆……

监控视频拍摄画面

简 要 案 情

近日,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矿区分局刑警队接到乌兰木伦第一派出所移送案件:崔某报警称,其母亲雇佣的保姆叶某某在照顾其外祖父起居生活期间,以辱骂、脚踩、摔打等方式虐待其外祖父。

接到报案后,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矿区分局刑警队民警迅速开展侦查,筛选报案人提供的监控视频发现,保姆叶某某自10月12日至10月27日,曾先后多次对被看护人进行殴打、辱骂和侮辱。经调查,案件事实清楚,目前叶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监控视频拍摄画面

相关法律链接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19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法律背景

近年来,幼儿园老师虐待小朋友、福利院虐待老人的事件时有发生,从媒体曝光的视频来看,虐待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对儿童、老年人等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然而,受害人往往由于伤情构不成轻伤,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导致无法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的第260条的虐待罪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且如果未达到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这种情况下,往往给予施暴人行政处罚,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弥补了这一法律漏洞,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了刑法保护的范围,加强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

犯罪认定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体,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学校(含幼儿园等育婴机构)、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等单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且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事实上,包括发生在幼儿园里的虐童行为在内,该罪的客观行为通常表现为殴打或者体罚等,行为性质显然更符合故意伤害犯罪。因此,如果造成被监护、看护的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处罚

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内容来源:平安伊金霍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