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都市现场综合抚州交警、赣东新闻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如删除来源必究
10月5日下午1时12分,江西抚州的洪某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载着吴某沿西马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宜黄县质监局门口路段,欲超越由黎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自卸货车。超车过程中,遇相对方向来车,洪某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摩托车右侧翻倒地,洪某头部被黎某驾驶的自卸货车左后轮碾压,造成洪某当场死亡及吴某受伤。
事故责任划分:
洪某驾驶车辆在遇到前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且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黎某驾驶机动车在遇到相对方向来车的情况下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1、洪某驾驶车辆在遇到前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且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2、黎某驾驶机动车在遇到对方向来车的情况下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交警提醒:
一、同向行驶时,要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安全车距是指后方车辆为了避免与前方车辆发生意外碰撞而在行驶中与前车所保持的必要间隔距离,是防止追尾事故最直接、最有效、最广泛和最根本的方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三、驾乘二轮电动车、摩托车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摩托车在行驶中稳定性能较差,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人的头部在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猛烈撞击时,安全头盔就可以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