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调整工作岗位遭到员工拒绝,便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这样的行为会获得法律的支持吗?近日公开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青岛交运莱西市温馨巴士有限公司就因为这样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判赔偿员工两万多元。
2015年,27岁的刘女士到莱西温馨巴士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9月3日,莱西温馨巴士公司向刘女士送达岗位调整通知书,拟将其从客服中心调整到巴士换乘站从事汽车客运服务员工作。刘女士对上述调岗予以拒绝,未到新岗位工作。16天后,莱西温馨巴士公司以刘女士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刘女士认为,调整工作岗位时自己正处在哺乳期,新岗位工作时间长,地点处在郊区,无形中增加了自己的劳动成本。而自己在原岗位工作期间,不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且原岗位也未取消,因此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莱西温馨巴士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刘女士向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交运莱西巴士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六万余元元。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3月5日作出裁决,驳回刘女士全部仲裁请求。刘女士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莱西温馨巴士公司辩称,哺乳期待遇是法定待遇,与刘女士的工作地点调整没有任何关系。新岗位到刘女士家有两趟公交路线,刘女士是内部职工不需要支付交通费,所以减少了工作的成本。而且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并未改变工种,工作内容、工资福利待遇等均不变。因此,此种调整对刘女士的工作不产生实质影响,与劳动合同法上所规定的岗位调整并非等同概念。刘女士由于自己的原因不合理怀疑而擅自离岗,拒不服从公司安排,已构成严重违纪,达到了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莱西温馨巴士公司将刘女士工作由客服中心调整到换乘站,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地理位置发生变更不应增大劳动者劳动成本,给劳动者照顾家庭工作成本带来更大负担。调整哺乳期内女工的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双方协商。莱西温馨巴士公司并未提交与刘女士就工作岗位的调整进行协商的相关证据,亦未举证证明刘女士存在不能胜任原有工作岗位的情形。
莱西温馨巴士公司以刘女士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未能完成上述调岗正当性和合理性举证责任,且未能提交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有效证据,应当认定系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刘女士要求交运莱西巴士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莱西温馨巴士公司支付刘雯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984元。
编辑:常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