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风险河段钓鱼遇溺,谁之过?

2020-11-03 20:01:54 作者: 在高风险河段

近日,茂名信宜法院怀乡法庭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

2019年5月下旬,由于连日强降暴雨,造成信宜市某镇内的一条公路出现塌方、房屋崩塌等。6月1日依旧是暴雨如注,24岁的阿恒(化名)和同伴阿吉(化名),不顾恶劣天气到塌方公路旁的水电站坝底钓鱼。中午时分,江水水位因暴雨迅速升高,阿吉见状边离开江边,边告诫阿恒赶紧撤离。阿恒不以为然,仍不紧不慢地收拾钓具。10分钟后,阿恒被上涨的江水冲走,不幸溺亡。阿恒身亡后,其父母认为是上游的某水电站开闸泄洪造成事发河段水位上升,导致阿恒遇溺身亡,某水电站应承担全部责任。之后,阿恒的父母多次向某水电站索赔遭拒,一纸诉状将其起诉至信宜法院怀乡法庭,请求判令某水电站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1023249.50元。事件发生后,镇政府曾组织安监、水务、公安、三防等职能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针对该事件的原因进行调查,但无法确定某水电站和上游、下游的5座水电站在事发当日是否违规开闸排洪。

怀乡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两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被告某水电站事发当日存在开闸泄洪,造成事发河段水位升高,导致阿恒溺水身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法院认为死者阿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事发河段附近由于连日暴雨出现塌方、房屋崩塌等现象,黄华河流域水流量存在随时可能增大的危险,且在其钓鱼的沿途两岸多处均设置了警示标志,其仍然不顾安危在险象环生的河段钓鱼,遇溺身亡,应自行承担其危险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被告某水电站基于人道主义,向原告给付了20000元的慰问金。

全媒体记者 任志耀 通讯员 陈严

编辑 杨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