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人,你身边有“蹭暖户”吗?

2020-11-05 23:59:21 作者: 西宁人,你身

城中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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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部分小区物业公司提到的空置房或业主不住的房子,该如何收取采暖费呢?《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和《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早有明确规定。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六十二条、《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规划设计为集中供热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并缴纳采暖费总额百分之五十的费用。可能危害其他热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依据供用热合同向供热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可能危害其他热用户用热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形:集中供热区域内非分户供热用户关停用热的;新建建筑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关停用热的;停止用热后影响生活用水、消防用水、供热和排水系统正常使用的。

小区有的业主长时间不缴纳取暖费,供热单位应该怎么办呢?记者从相关单位了解到,根据《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热用户逾期未缴纳热费,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加收滞纳金;经催缴仍不缴费的热用户,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西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采暖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承担。采暖费收取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由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一次性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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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问题,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给出温馨提示,作为供暖企业每天要不定时、不定楼栋、不定楼层、不定房号入户测温,并建立整体的温度情况台账,从而及时掌握小区整体供暖情况;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动态调整每日供暖时间,确保居民家室温达标;及时回应业主反馈的问题,如供热企业接到住户投诉家中暖气不热,应及时上门检修;建立健全供热应急预案。

作为业主,如果感觉到家中暖气不热,首先判断是否属于自家内部问题,可以先对暖气排气阀等进行检查;如果仍未改善,可以及时找供热企业人员上门排查并测温登记;业主应及时缴纳供暖费,保障供热良性运转。

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哈成堂律师说,针对个别长期拖欠暖气费的住户,供暖单位可启动司法程序,由法院强制执行。“这是供暖单位和住户之间的合同纠纷问题,如果有业主不愿意缴纳暖气费,供暖单位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起诉业主,要求他缴纳暖气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过法院调解后就可以结案了,目前这种情况比较多。”

记者/季蓉、芦舜|图片均为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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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西海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