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海,要想过一个温暖的冬天,是离不开暖气的。然而近些年,出于各种原因,也有一些人不交取暖费靠邻居家的余热过冬,这些人被居民们戏称为“蹭暖户”。“蹭暖户”不交暖气费,却依然可以享受暖气带来的温暖,“蹭暖户”的存在,不仅让如数交纳暖气费的市民感到不公平,也给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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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身边有“蹭暖”现象吗?大家又是如何看待这种行为的呢?
省城一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马先生说,自从接管了小区物业以来,年年暖气费收不齐,有的空置房业主长期不出现,物业打电话追要暖气费,业主的答复是:不在此处居住,没有享受到暖气,并以此为由拒交暖气费。
这让物业公司倍感压力,物业公司负责人介绍,如果小区住户都交足暖气费,也是刚够采暖季的供暖费用。但小区仅有的80户人家,有10户无人居住,收不到暖气费。西宁市的供暖天数为180天,小区每天供暖燃气费用、水、电、暖、锅炉工工资等费用,就需要近千元,采暖季要花费十七八万元的费用,遇到维修锅炉,也不是小数目,这样算下来公司不光供暖成本增大,还需用其他项来填补亏损。
小区居民对“蹭暖户”也有意见。市民冶先生两年前搬进新房,刚入住就迎来了采暖季,这一年他感觉家中暖气不热。物业来收暖气费时,他虽然交清了当年的费用,但对供暖效果不满意。他告诉物业,如果来年暖气不热,他就拒交采暖费。今年10月30日,冶先生认为去年和今年家中暖气依旧不热,所以拒交两年的采暖费。对于供暖不热产生的投诉,社区工作人员多次到小区找物业和居民沟通解决。“经过入户调查,居民家的温度基本都达到或高出了18摄氏度,只有少部分居民家中的温度较低。”社区工作人员对居民反映的情况,找物业询问详情后,也做了入户调查,根据实情,协调居民和物业合作找出症结,解决问题。
一家供暖公司负责人表示,每年都会遇到“蹭暖”的居民,公司对此也很无奈。“由于集中供暖,有些居民要求停暖后,也能靠周围邻居家的温度过冬,但一家停暖,会导致邻居家温度降低,取暖效果就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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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市民刘文(化名)是西宁市某小区业主。因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供暖期家中温度不达标、供暖天数不足,刘文拒绝缴纳2019年1月至8月的物业费282元,不仅如此,还拖欠了物业公司2018年至2019年供暖期间的暖气费2977元,在反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根据刘文、物业公司陈述以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城中区人民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15日向刘文提供了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刘文理应缴纳相应的物业费,对欠付暖气费2977元,应由刘文向物业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城中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二:市民杨广(化名)是西宁市某小区业主,从2018年1月起,他一直未向小区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采暖费及公用电费,经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物业公司向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认为:业主杨广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给付物业费的主要合同义务。杨广不履行缴纳相关费用引发本案纠纷,其应当承担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费用的民事责任。
此外,物业公司要求杨广支付拖欠的物业费、采暖费、公用电费的诉讼请求成立,城中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物业公司主张由杨广支付逾期缴纳费用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杨广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杨广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五缴纳违约金,双方约定的物业费缴纳期限为按自然年度预交,采暖费缴纳期限为在供暖前预交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杨广未按双方协议约定的缴纳期限履行支付物业费、采暖费等的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