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物业费还胜诉!交滞纳金也免了

2020-11-06 02:41:09 作者: 拒交物业费还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细致调查分析了物业管理中是否服务缺位,按服务质量判决物业公司应取得的服务费标准,判决40%的比例是对现有物业服务质量与收费应挂钩的明确指导,给一些物业公司敲响了警钟。此案判决很有代表性,也很有示范性。以往司法判例中甚少有法院对物业收费是否合理给予评价的,尽管物业公司不履行服务合同,业主也无权拒交物业费,是十分不公平的。随着《物权法》《民法典》以及各级政府制定出台的物业管理规范的公布实施,业主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法院的审理也更加精准有力,更多的物业纠纷案件被诉诸法院,法院的司法干涉对物业管理无疑起到最大的警示和修正作用。物业服务双方系平等主体,签订的合同是双向的,合同中约定的收费不是无条件的,业主有监督物业公司服务和拒绝物业不合格服务收费的权利,真正成为物业服务的主人。不合格的物业公司不但有可能会被赶出小区,还面临着虽有合同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但因其违约无法得到全部履行的风险。

业主通过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身权益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薛长柱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这种义务和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除法律或合同有特殊规定外,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一方不能要求他方先行给付。

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是收取服务费的基础,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的对价,除双方有特殊约定外,一般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般来说,物业公司不会因个别业主没有履行交费义务就停止物业服务,业主在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七条“先履行义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可见,在物业服务公司不能提供与物业服务合同相符合的服务时,业主有权行使相应权利,拒绝缴纳物业费。

实践中,类似案件业主胜诉判例鲜见,主要原因还是业主举证不能,难以证明物业服务违法违约,进而达到法律的证明标准。本案判决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有利于提高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也有利于业主依法维权。

业主要注意收集物业服务欠缺的证据

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玉凤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相适用的原则,物业服务公司要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但一些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却质价背离,从而引发各种矛盾。在法律层面,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双方是平等主体,但真正实践起来,物业公司更为强势,有的业主便通过不交物业费来抗衡,被物业公司起诉,之前的判决多数会被判定业主在交纳物业费的同时还要交高额的滞纳金,因此,有业主怕引来麻烦便硬着头皮交物业费,结果是心有不甘却无可奈何。

此案的判决为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双方都立下了行为规矩。业主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应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保质保量完成相应的物业服务是其收取服务费的基础和前提,否则就是违约在先。绿海物业要求陈女士为没有享受到的服务或者是质量差的服务买单是违反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的。当然,业主因为物业服务质量差就完全拒付物业费也是不合适的,毕竟物业公司是提供了部分服务,根据提供服务的范围与质量交纳与之相符的物业费才是合理的,这样不仅体现公平的法制精神,也是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一种警示,只有提供优质的服务才能得到应有的回报。因此,本案两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非常正确,希望该判决对物业市场的乱象治理与提升物业服务有积极作用。

此案的判决并不是片面支持业主遇到对物业服务不满都可以采取拒交物业费形式来对抗,或是恶意拒交费用。业主如果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行使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的先履行抗辩权,必须收集和保留真实可信的证据。本案中陈女士等业主如果不是保留了物业服务缺项或服务存有瑕疵的充分证据,判决的结果可能会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