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晚报丨好朋友合伙开烧烤店生意不好,合伙人将投资改口为借款,律师:证据很重要,熟人也要白纸黑字

2020-11-06 21:56:57 作者: 湖州晚报丨好

H见习记者 周志斌

近年来,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激励下,很多人都想尝试创业,但是一个人创业成本高,风险也高,于是与他人合伙创业就成了一个不错的选择,特别是熟悉的朋友一道互帮互助。但亲兄弟尚且明算账,更何况朋友之间,纠纷矛盾也不可避免。

湖城的赵先生和朋友刘先生在某商场开了一家小型烧烤店,当初开店时,刘先生只出资了三十万元,其余事务均由赵先生负责,因此,租店铺,装修,办营业执照等都是赵先生一人完成。由于两人关系一直很好,所以并未签订书面协议。

开店不久,就遇上新冠肺炎疫情,经营状况恶劣。没想到,刘先生突然提出要赵先生返还三十万,并声称这是借给赵先生的,而不是合伙投资。

昨天,在“法律帮帮团”律师接听热线的时候,赵先生打来电话向律师求助,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读:

浙江智仁(湖州)律师事务所

沈飞律师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投资则是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赵先生与刘先生系好朋友,约定合伙开烧烤店,自然是投资而非借款。刘先生没有理由要求赵先生返还这笔款项。如果刘先生起诉的话,作为原告,需要承担证明借款合同的举证责任,显然,刘先生是拿不出证据证明这三十万是借款的。

关于赵先生可以提交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赵先生与刘先生虽然是口头协商合伙事宜的,也应该会有手机短信、微信等联系,这些聊天记录也可以用来确认款项为投资款。

总的来说,口头约定在事后纠纷中很难确定具体事实,因此书面协议更能保护自身利益,避免纠纷。即便是熟人,也要借助白纸黑字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不要因为不好意思而酿成更大的矛盾。

来源:湖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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