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如此,谢谢检察官解答,帮助我们又学习到了新知识,下次再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心里就有底了。”
“哈哈,这是我们检察机关应该做的。其实,通过解答近期发现的这几个案例,我们也有一些收获和感悟,第一,监狱民警工作认真细致的态度、有错必纠的执法精神值得我们检察人员学习;第二,法律工作要坚持活到老、学到老,否则就跟不上时代脚步;第三,要充分开展释法说理,提升效率、节约资源、促进和谐。我们今后还要继续加强学习、不断改进,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加到位。”
普法小课堂
Q
在邪教案件中,依据前科定罪是否还能再定累犯?
A
刑法中的一般累犯的条件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该条款规定,后罪必须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一般,在邪教案件中有前后两罪的,能否定为累犯,关键还是要看后罪中的罪行是否能够单独构成“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如以下二种情形:
①后罪中传播邪教的行为情节严重(如传播次数、数量都达到定罪标准的),该行为单独就能构成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②后罪中传播邪教的行为情节较轻(如只是火车站散发了几张传单),该行为单独是不构成犯罪的(顶多被拘留几天),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根据一般累犯条件,情形①是构成累犯的,而情形②不能构成累犯,原因显而易见。因此在分析“前罪是后罪入罪条件”这种特殊情形认定累犯时要区别对待,不能仅仅根据前后罪都是有期徒刑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