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在案证据证实,杨某作案时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案发前,杨某表现正常,能正常戴口罩、购物、借用电话、驾驶车辆。作案时,杨某思维清晰,有现实的作案动机,作案对象明确,会选择杀伤力更大的作案手段、更多的作案对象。
杨某归案后详细供述了犯罪动机、犯罪过程、犯罪造成的后果,知道自己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与在案其他证据证实的内容能相互印证,反映其作案时意识清晰,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能够完全控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公诉人建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议庭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宣布闭庭,将择日宣判。
来源 | 广西交警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