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已经有二十多年了,今天我看到了一起交通事故的法院判决书。对我的感触非常的大,我给大家介绍一下。
事故的经过非常的简单。
一名乘客从公交车下车之后被一辆非机动车撞伤,非机动车驾驶人员离开了事故现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公交车没有在指定的停靠点停车。受伤的乘客在医院总共花费了十一万多。关于受伤乘客的11万块钱应该由谁来承担?
最终关于民事赔偿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
非机动车是否应该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在这起交通事故当中,公交公司的保险公司认为,非机动车与乘客在下车过程中发生了相撞。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员离开了事故现场,应该认定为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对于保险公司的辩护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公交公司的司机在公交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造成了乘客刚下车就被一辆电动车碰撞,公交司机的违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公交司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交公司的司机是否在这起事故中承担责任,是否有违法行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的规定,其中的第六点,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法院认为,公交司机在这起事故中存在过错行为。电动车的驾驶人员属于正常行驶,电动车驾驶员不存在过错行为。公交车的司机应该承担事故的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应该是由司机承担还是由公交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这起交通事故当中,司机在执行工作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由公交公司来承担侵权行为。
通俗的来讲,就是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如果有剩余的部分将由公交公司来承担,作为公交公司的司机是不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
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是什么?
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是由公交公司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的强险范围内和商业险的范围内赔偿了乘客的损失。
因为公交公司的车辆除了购买强制险,还购买了50万的商业三者险。乘客的损失有11万,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如果你对这个案例感兴趣的话,可以参考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0728民初第226号民事判决书。
我的个人建议。
通过今天介绍的这个赔偿案例,我们可以学到以下几点
公交车的司机在停靠站点的时候,一定要停靠到指定的地方。
作为乘客,在上下车的时候也要注意安全,以免发生交通事故,毕竟躺在医院的滋味是不好受的。
民事赔偿上面,驾驶人员从事的是职务活动,最终的民事赔偿将是由公司来承担。
在保险的购买上,除了咱们平常说的强制险外,如果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最好购买商业三者险,减轻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风险。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案例的分析,很高兴与大家分享。如有不妥之处,还希望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