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天桥岭林业局辖区这三人合起伙来盗窃别人承包林的松塔,全被判拘役

2020-11-11 01:22:54 作者: 汪清天桥岭林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辖区所在地为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核心区,辖区内有着多种野生动物和丰富的林地资源。随着林区居民大力发展林冠、林下等立体特色产业,承包红松果林产业成了炙手可热的选择,到了秋季正是红松果树结果时节,每年此时,总会有一些不法分子打起红松果的主意,他们往往没有果林承包合同,却妄想分一杯羹。

刘某、秦某和赵某为天桥岭林业局辖区内居民,且都无业在家,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一天三人看到同林场的史某在自家承包的红松果林地打松塔,便抱着林地面积大,树木分散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在9月17日至20日期间,驾驶农用四轮车,携带盗窃工具脚扎子,进入史某承包的红松果林内实施盗窃行为。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三人的行为很快便被史某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三人盗窃的红松塔个数为885个,共计217.4公斤,价值人民币3913元。

法院认为,刘某、秦某和赵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三名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对三人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法没收作案工具。

法条链接:

上述案件中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相信大家对于这个词有所耳闻却不甚了解,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共同犯罪相关的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 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人分类: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类型,其中主犯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要承担全部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通过上面的内容,我们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角度进行了分类,不难发现《刑法》中对于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处罚都是有明确规定的,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合理,也体现出了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理念。但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为自己的人生履历中留下不光彩的印记,因此生活中应当时刻以法律为准则,知法守法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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