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订立合同后长时间未发货,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王先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因商家全程没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故其不构成欺诈,王先生主张的“退一赔三”于法无据。
那么,商家究竟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呢?在判决中,法官给双方算了一笔账。
在王先生的诉求中,因店铺满减额及代金券王先生并未实际支付,排除此部分费用后,商家所需赔偿的损失额应为订单总额216元及运费10元。其中,王先生实际支付11.39元,其余费用应属于王先生所能获得的预期利益。因商家已预先退还29.04元,故法院判决,商家还应赔偿王先生196.96元。
【释法】
消费者可预期利益应受保护
在网购平台上,商家的优惠漏洞时有出现,商家往往会以标错价格、误操作等理由拒绝承担发货责任。曾有一网购平台在大促期间将原价600元的商品错标为49元,消费者下单后平台也已发货,但商品在运输期间被召回。最终,法院根据原告诉请,判决平台应继续履行合同。
张连勇表示,如果是商家自身原因标注错误,则不构成重大误解,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若拒绝发货可能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赔偿损失或继续履行合同。
在计算损失时,消费者对使用的优惠券应如何计算往往会存在疑问。张连勇认为,很多平台发放的代金券、积分、满减券,在网络平台内具有稳定的兑换价值。消费者在使用它们购物时会产生可预期利益。如果是因商家的原因导致优惠失效,对于消费者可预期利益的损失,商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并未认定商家存在欺诈。但张连勇表示,如果商家出于刷单等主观原因欺骗消费者,故意虚标库存诱导消费者下单却不发货的,则可能成立欺诈,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3】
促销价比划线价低一半?
别忙着下单
某食品公司在其电商平台旗舰店中标明一款月饼的划线价为198元,促销价89.9元,并称即将涨价。但消费者单先生在购买这款月饼5天后,发现价格没有任何“恢复原价”的趋势,便举报、起诉了食品公司,认为其构成消费欺诈,主张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公司的行为传递出的信息是商品价格即将高于89.9元,足以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产生购买意愿,但后续价格并未有任何变化。食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法院判决其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释法】
划线价定价需有合理依据
记者查询发现,多个电商平台均在其页面的价格声明中强调,划线价格并非原价,仅供参考。
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明确,经营者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张连勇表示,商家划线价的设置必须有实际依据,例如商品曾经实际销售出的价格、专柜价格、正品厂商指导价等。如果经营者不能对划线价作出合理解释,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可能构成价格欺诈。
【法官提示】
遇到售后纠纷应积极协商处理
商家在“双11”期间,都在通过各种手段加大对商品的宣传力度。张连勇提醒广大商家,产品宣传不能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应与产品实际的功能、质量相符,不能欺诈或作虚假宣传。同时,不能通过对比广告的方式贬损同行产品,否则可能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双11”逐渐接近尾声,伴随着大量成交的订单,售后纠纷也将陆续出现。张连勇建议商家应本着诚信经营、规范经营的立场,积极处理消费者在网购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商家因自身原因导致交易出现纠纷时,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处理,不能擅自减轻或排除自身责任。
同时,作为消费者,在参与促销活动时应尽量避免冲动消费,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网购,不应随意向商家主张退换货或解除合同。如果在确实出现因商品瑕疵等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问题,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解决。同时,消费者也应尽量保留交易快照、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后续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