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下午,北京石景山区首钢小西门公交站附近,一辆装满快递的货车车厢内冒烟起火。11月6日凌晨,北京大兴瀛顺路上,一厢式快递货车突然起火……“双11”到来,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中途灭失或毁损,这“锅”算谁的?损失由谁承担?
不少消费者遇到过这种情况,明明是下单付款了,商家发货地就在隔壁省市,购买平台也显示当天发货了,可十天过去了,货物还静静地躺在某个中间的运输地“睡觉”,一动不动。直到看到高速公路上快递货车发生车祸的新闻时,才恍然大悟,原来快递可能已在中途灭失或毁损。
这样的情况,在2021年1月1日将要实施的《民法典》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只要明确了商家是否将标的物,也就是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交付给他们,就能确定这个风险应该由谁来承担。那么,怎样才算交付给消费者了呢?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根据该条规定,收货人也就是消费者本人有没有签收,决定了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法律上有没有完成交付,即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签收快递之前发生灭失或毁损的,由商家承担风险。
消费者签收快递后,合同完成交付,商品的灭失或毁损风险转移到买家,也就是消费者自己。所以,当消费者的网购货物中途灭失或毁损,而消费者又没有签收的,由卖家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