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了解,办案单位没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随卷上交。"杨美霞称,"我还找到了证人未到庭的原因:直到开庭前三天的9月24日下午快下班时,他们才通知邮政快递员去取通知证人出庭的传票,但并未写明具体地址只是笼统地写着街道或小区名称,最终导致快件没能送达,一周后又退回区法院。"
2019年11月5日,定陶区法院作出(2019)鲁1703行初342号刑事判决,以王振懿犯有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王振懿不服判决,遂上诉至菏泽中院。
2020年1月14日,菏泽中院作出(2019)鲁17刑终592号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撤销342号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定陶区法院重审。
直至3月6日,区法院才立案受理,却又在5月20日中止审理。两个多月后,通知将于7月31日开庭。王振懿的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程某的父亲同意出庭。
"为阻止程父在7月31日出庭,已调离西城派出所的陈所长竟找到程父的领导不让准假给他。陈所长还让程父说2018年办案人员给程某做笔录时他在现场,被拒绝。于是,办案人员才在7月29日凌晨2点多对马某杰作了有'我知道的有孙某、彭某、王振懿、商某,他们都在现场围着我拳打脚踢了'内容的《询问笔录》以及有'马某杰将照片看了一遍后,然后指出:9号照片上的这名男子叫王振懿,王振懿动手打他了'内容的《辨认笔录》。这与二人在2019年2月28日进行微信对话时的态度相比转变很突然。在微信对话时王振懿说'我要是真动手了我也不会找你,我也没脸找你,我冤不?我还喊了两三个小闺女去劝架',马某杰答'事情都这样了,我也想帮你,现在这情况我真的帮不了'。"杨美霞激动地说,"如果王振懿真的殴打了马某杰怎么可能有这样的微信对话?而这两份笔录被区法院采信作为证王振懿有罪的证据了。"
"7月31日并未开庭,直至9月18日才公开开庭,却阻止我等所有亲属旁听。"杨美霞说。
庭审中,定陶区检察院指控王振懿伙同商某等人殴打马某杰,致其鼻部受伤出血,经鉴定损害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刘某、程某、陈某琢、马某杰等人的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振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振懿坚持上次开庭时的陈述:"我冤枉,我根本没有打人,我无罪。"
王振懿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一、指控王振懿殴打马某杰的证据不确实充分,与其它证据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二、现有证据可以互相印证,证明被害人马某杰在小树林被殴打时,王振懿不在现场;三、被告人王振懿殴打马某杰缺乏犯罪动机和目的。
王振懿的辩护人依然请求公诉方提供取证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却依然未获准许。有别于上次庭审,这次有一位证人即程某的父亲出庭了。
"法官问程父,程某作9月5日的《辨认笔录》时是否在场,他说不在场。"杨美霞称,"程某的同学戚某旭给出具书证,说他在2018年9月5日21点30分放学后,陪同程某去的西城派出所。但这份本该排除的证据,还是被法院采信作为证王振懿有罪的证据。"
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振懿参与殴打被害人马某杰,有证人刘某证言证王振懿殴打了马某杰、证人陈某琢证言证对方人员除刘某没有动手,其他人员都动手了。有证人程某对被告人王振懿就是在案发当晚在绿化带内参与殴打马某杰的人的辨认。有被害人马某杰对被告人王振懿殴打他的陈述及对被告人王振懿的辨认,并辨认出被告人王振懿殴打了被害人,与相关证据能够相印证。
2020年9月27日,区法院作出(2020)鲁1703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王振懿犯有寻衅滋事罪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扣除10天的上诉期,这距王振懿刑满释放的2020年11月2日还有26天的时间,即使再上诉,刑期也已执行完毕。"杨美霞说。即便如此,王振懿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
被告人一方:三点疑问
对于本案,被告人和杨美霞有如下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