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是否存在移花接木的问题?
是否殴打他人,为被告人罪与非罪的关键问题。
原审法院选择刘某2018年8月4日的《询问笔录》、陈某琢2018年7月25日的《询问笔录》、程某2018年9月5日的《辨认笔录》、马某杰2020年7月29日的《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等,形成了这样的证据链——有证人刘某证言证王振懿殴打了马某杰、证人陈某琢证言证对方人员除刘某没有动手,其他人员都动手了。有证人程某对被告人王振懿就是在案发当晚在绿化带内参与殴打马某杰的人的辨认。有被害人马某杰对被告人王振懿殴打他的陈述及对被告人王振懿的辨认,并辨认出被告人王振懿殴打了被害人。
该证据链中的"有证人程某对被告人王振懿就是在案发当晚在绿化带内参与殴打马某杰的人的辨认",这一证据来源于2018年9月5日程某的《辨认笔录》,而程某及其父亲均称办案人员作该笔录时程父不在现场,因此该笔录能否堪当证据存疑。更重要的是,程某在2020年9月21日出书证称9月5日那天办案人员"只是拿了几张照片问我认识谁、谁在场,没说谁打人了"。
该证据链中"对方人员除刘某没有动手,其他人员都动手了",这一证据来源于证人陈某琢2018年7月25日的《询问笔录》,而陈在2019年3月10日的《询问笔录》还说,"在马某杰和商某打起来之前王振懿就在那了,我赶紧给他好朋友张志打电话想让张跟王说说,王刚想接电话时他自己的手机响了,他边打电话边往路边走,等这边打完架的时候他和两个女孩从路边过来了,这时候打架的人都散开了……我没有看见王振懿打架。"可见,这两份笔录均未指被告人殴打他人,而2019年的笔录则直说被告人不在群殴现场,回来时"打架的人都散开了",而原审法院却选取2018年笔录中的"对方人员除刘某没有动手,其他人员都动手了"这句话与其他人的证言搭配组合成证据链,以证被告人殴打他人。
张某文、李某萱的上述说法与王振懿在2019年5月3日被刑拘时所作的供述基本吻合。
其次,证人、被害人于不同时段所出的证言之间有尖锐的矛盾与冲突。
如程某2018年9月5日的《辨认笔录》称,"辨认人程某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看过,然后指出,8号(王振懿)就是参与殴打马某杰的人。"而程某2019年4月21日的《询问笔录》称,"2018年6月晚上8点左右,我骑着电车带着陈某琢往屹航酒店门口去。到了我看见马某杰和商某他们脸上都有血……我和马某杰、商某说话的时候,开来三辆出租车,王振懿从最后一辆出租车上下来后,知道马某杰、商某因为孔某茜打起来,就对我们说'因为一个女孩不值得',陈某琢让王接个电话,王没接,过几分钟王接一个电话就从我身边走过去了……马某杰和商某几个人走到屹航酒店对过小树林里面动手打架……过了十分钟左右,王振懿和李某萱在我们旁边站着,我没看见王振懿动手。"
又如,证人刘某在2018年8月4日的《询问笔录》里称,"看到王振懿、彭某、孙某对马某杰拳打脚踢。"在2019年4月12日的《询问笔录》里又称,"我去的时候没有看到有人动手打架。"
再如马某杰在2020年7月29日凌晨的《询问笔录》里称,"我知道的有孙某、彭某、王振懿、商某,他们都在现场围着我拳打脚踢了。"而在2018年6月14日的《询问笔录》里又称,"没有灯光抱着头看不清具体是谁动的手。"在2018年7月25日的《询问笔录》里还称,"我用双手抱着头。大约过了十秒左右,对方停止打我了……对方我除了商某、刘某、彭某认识,其他人我不认识。后来陈某琢等对我说'孙某、彭某打我了'。"
在证据如此矛盾、冲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只选取了证被告人殴打他人的证据,并以此为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五十五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