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赵某,因连续16天未按单位要求在微信群里签到,结果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不服,向当地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最近,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需支付赵某经济补偿金49340元。
请将公司销售信息发到朋友圈,违者扣罚300元;收到信息请回复,不回复扣罚200元……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视频电话等新技术工具向职场的渗透,企业传统的治理结构、工作方式因为技术赋能发生了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纷纷通过微信等新技术工具向员工群发通知、安排工作,但涉及员工自身重大利益,尤其涉及到扣罚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变更等重大事项,本质上属于“合同补充条款”,需要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不能单方面在微信群里自说自话。
法院的终审判决给众多企业一个提醒,用人单位不能滥用强势地位对公司规章任性变更,单方面强加于员工的做法没有法律效力。时下那种“自愿降薪”“自愿加班不要钱”“自愿放弃医保”等企业强加于员工的所谓自愿协议,一旦较真起来,是很难得到法律保护的。那些“随性而为”动辄开人或迷恋“我说了算”的霸道管理者,该从本案中汲取教训了。
孟亚生/文 商海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