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实施了殴打监管人员和殴打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客观上会破坏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
而他说,自己实施这种行为是为了“吸引领导的注意”,其实这是一种表面上的动机,实质上他知道自己的行为方式会造成监管秩序的扰乱,他具备破坏监管秩序的主观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5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
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对于覃某打人的三种不同的结果
就会有三种不同的情况发生
①仅造成轻微伤的,应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定罪处罚。
②造成轻伤害的,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轻伤)和破坏监管秩序罪两个罪名。根据刑法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破坏监管秩序罪只能判处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轻伤)还可以判处拘役、管制等较轻的刑罚。因此,破坏监管秩序罪重于故意伤害罪(轻伤),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定罪处罚。
③造成重伤或致人死亡的,同样是触犯了两个罪名。根据《刑法》第234 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277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福州地区破坏监管秩序罪办理情况
又是如何的呢?
鼓山地区检察院作为监督福州地区监狱执行刑罚的刑事执行检察院,近几年办理的狱内又犯罪案件罪名涉及破坏监管秩序罪、故意伤害罪、脱逃罪等。
其中,从2016年到2019年期间,我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涉嫌破坏监管秩序案件6件6人,全部移送起诉,法院做出了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