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严立新:“风险为本”欠准确 不妨译为“风险为基”或“基于风险”

2020-11-25 12:36:49 作者: 专访|严立新

而不少特定非是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它们往往披着金融创新的外衣,突破监管原则和规则,构成新的风险源。据介绍,特定非机构主要包含五个大类:第一类,互联网金融;第二类,房地产;第三类,黄金、珠宝和贵金属;第四类,看门人(指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公证员等等);第五类,公司服务提供商(提供注册、托管服务等等)。

而特定非的监管也早已进入国家的监管范畴,例如国务院2017年发布的84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其中就明确提到:按照“一业一策”原则,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特定非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特定行业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制度,根据行业监管现状、被监管机构经营特点等确定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模式。

从反私酒反毒品到反恐,反洗钱的前世今生

对此,严立新还提出一个反洗钱监管的新理念新模式,就是要用生态学的视角和理念去加强反洗钱工作,当然也包括把特定非给管起来。言及此处,他简单谈起了反洗钱的“前世今生”。三言两语来说,它是从反逃税、反走私到走向反毒品,从反毒品走向反恐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再到反腐败,反核生化毁灭性武器的扩散等。

1933年,美国废除了实施长达13年的禁酒令,一批酿造、贩卖私酒的不法分子就此转型做起了贩毒生意。1988年,《联合国禁毒公约》第一次提出反洗钱的概念,要求“全球联合起来,共同一致的阻止毒品犯罪收益的流通,并根据这种阻止措施来遏制毒品犯罪人的内心冲动,从而消除毒品犯罪的再生产能力”。

再到后来,贩毒集团逐渐有组织化,也就是企业化、公司化、跨国化、全球化,这个过程中,又和恐怖主义发生了千丝万缕的交集。为此,反洗钱的触角继续拓展。1999年12月《联合国关于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获得通过。2000年12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公约)》签署。

犹如阴与阳相互对立,相互博弈,互赋能量,又共生共存一样,生存空间不断被挤压的贩毒集团,为寻求庇护,总是对司法人员、政府官员和执法力量进行腐化和拉拢,这就带来2003年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如今反洗钱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延展到反扩散、反欺诈、反野生动物非法贸易融资等等。反洗钱自身的进化也呈螺旋式上升之势。

“反洗钱的目的和目标就是,金融机构和特定非机构以高质量的全员反洗钱义务履行去达到防范和控制集成风险,使自身合规并最大限度的预防和遏制经济犯罪人的内心冲动和再生能力,从而维护金融经济稳定及国家安全。”严立新总结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