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邓颖)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邱某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赔偿生态损害损失费40000元,用于生态损害修复。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 被告人邱某某与李某某(已判刑)在做野生动物生意时相互认识。2017年6月下旬的一天,李某某电话联系邱某某,想从邱某某处购买一只小熊猫进行转卖,双方约定价格为3000元一只。6月29日,邱某某在石棉县王岗坪乡光华村和幸福村交界处(小地名:热水塘)附近的一株乔木树上发现一只小熊猫,便用随身携带的绳子将小熊猫捕获。邱某某庚即联系李某某,双方约定在石棉县王岗坪乡211省道往幸福村一组路口附近进行交易。
6月30日早上,双方到达约定地点完成交易。之后,李某某将该只小熊猫在绵阳市以130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何某(二人均已判刑)。黄某某、何某等人驾车将该只小熊猫运输至苏州市高新区沪宁高速出入口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后该动物死亡。经鉴定该只小熊猫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邱某某在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下,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某非法猎捕、出售的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小熊猫。根据国家林业局出台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之规定,小熊猫基准价值为8000元,五倍核算后其整体价值为40000元/只。请求判令被告邱某某赔偿生态损害损失费4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非法猎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邱某某的猎捕行为损害了当地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无法修复的后果,应进行赔偿。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众所周知,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也是大自然留给我们的无价之宝,具有经济价值、科技价值,观赏文化价值,尤其重要的是具有生态价值。人类的活动已导致许多野生动物栖息地缩小、种族数量减少,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暴利,铤而走险,或名为爱好,实为伤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的生命成为逐利工具。这些行为加剧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灭绝的风险,进而破坏了整个生态环境。无论是为了地球这个大家庭,还是为了我们的小家,我们都应该保护野生动物,拒绝猎捕、杀害、买卖、食用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