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微信中收到陌生人发来的与其妻子的亲密视频,气愤之余欲查询该人微信绑定的手机号。他在微信中搜索“客服”,扫描二维码支付2万元后被该“客服”拉黑。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二维码制作公司惠云公司(化名)返还不当得利2万元。近日,海淀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该案证据不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诉称,其因配偶出轨,欲查询第三者的微信绑定手机号,故在微信上查询微信客服电话,并按该电话提示添加了昵称为“客服中心”的微信好友。该微信号声称,李先生须支付相应款项进行实名认证后,才可被告知第三者微信绑定的手机号码,此后会返还款项。“客服中心”向李先生出示了收款方为“金融网络有限公司”的二维码,李先生扫描该二维码并支付了2万元,但随后该“客服中心”账号将其拉黑。
李先生报警后,民警告知其收款二维码并非按照正常流程进行核实,收款方申请二维码时使用了他人的身份证,故无法追到赃款。李先生认为,因二维码制作方惠云公司没有尽到核实收款人信息的义务,其损失应当由惠云公司承担。
惠云公司辩称,其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微信支付及支付宝支付)的系统服务商,服务于广大商户群体,在商户审核方面是正常按照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标准进行,信息校验由第三方支付机构负责,其公司不参与也没有权力进行校验审核。此外,个人通过二维码支付的款项,经第三方支付机构按照国家标准扣除相应的标准费率后,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结算给商户,其公司并未获得任何不当得利。李先生应当第一时间报警,通过警方进行调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要求二维码制作方惠云公司返还不当得利,应首先举证证明该公司取得了其支付的款项。但李先生提交的证据显示收款方为“金融网络有限公司”,无法体现款项由惠云公司收取。李先生对于惠云公司未尽到审核收款方信息的义务,应返还涉案款项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介绍,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当事人需举证证明他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实际获得了利益,并使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受到损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无相应证据支持,可能承担败诉风险。